
简介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
初始费用上限 |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
10% |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
5% |
趸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
第一年 |
10% |
10% |
第二年 |
9% |
8% |
第三年 |
8% |
6% |
第四年 |
7% |
4% |
第五年 |
6% |
2% |
第六年 |
5% |
0 |
第七年 |
4% |
0 |
第八年 |
3% |
0 |
第九年 |
2% |
0 |
第十年 |
1% |
0 |
第十一年及以后 |
0 |
0 |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
退保费用 |
第一年 |
10% |
第二年 |
8% |
第三年 |
6% |
第四年 |
4% |
第五年 |
2% |
第六年及以后 |
0 |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