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绿色保险现状
面对的问题
目前我国推行污染责任保险的状况用“知易行难”表述再准确不过。其推行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勿庸置疑,但实践起来却面临种种阻力和困难。
我国当前进入了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这些事故威胁的人群有时达到数十万、甚至数百万之众,受损的环境资源、财产更是难以计数。虽然这些事件的责任人有些被处理,但他们却无力承担损害后果和赔偿责任,国家、政府和受害者的权益被肆意侵害。
在对这些事件进行分析,并直面我国严峻的环境形势和与之不相适应的防范机制后,运用经济手段、尤其是绿色保险中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防范环境风险,建立社会化的损害赔偿制度显得尤为紧迫。
我国一直缺乏针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系统规定,目前可援引的条款散见于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而这些规定对于具体推行这项工作显然过于原则,并不具备可操作性。去年初,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被视为正式确立了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路线图,但由于该指导意见并不具备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只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推进起指导性作用,因此,推动“绿色保险”亟须法律法规加以保障。
“由于缺乏法律保障,使得这项工作推动起来十分费力。即便部分企业碍于面子或慑于某种压力而勉强参保,也无法保障他们今后不会退出这项保险。”作为具体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政府工作人员,株洲市环保局某负责人认为,环境污染责任险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分散风险,改变过去企业污染、全社会埋单的局面,是株洲环保局的重要管理手段。然而由于缺乏制度层面的有力保障,加之公众和企业的环保意识不强,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很难扩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这也是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风险识别和量化难度很大,没有污染认定和赔偿的标准,没有第三方的责任鉴定机构,这是环境执法部门曾经头疼的问题,如今也是保险公司面对的难题。”周小平说。
省保险协会相关负责人江主任表示,作为为企业分散风险的“绿色保险”,在具体实施中,是存在很多制约因素的。江主任说:“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环境污染责任险,只保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污染损害,而不保渐进性的污染损害,可环境污染大多属于慢慢积累的渐进性污染,比如排污造成水质恶化常常要经过较长时间才能逐步显现出来,烟尘中的重金属对土壤的损害,排污造成河流水质逐步恶化,水体功能逐步降低等,也都是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才能逐步显现出来的。”渐进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不赔,企业自然没多少兴趣。江主任补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完善的民事赔偿法律制度,这也是其难以推广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环境污染责任险像交强险一样,通过立法强制企业投保的话,那就好执行了。
“目前,环境污染责任险还缺乏强制力和硬性约束,工作搞不搞靠的是通知、要求,企业投不投保靠的是鼓励、动员。”陆清国说,“最好是能够像推行交强险一样,通过立法强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作为投保企业的代表,易国宪则认为,保险公司缺乏专门的服务团队,保险理赔不够迅速,也使企业对这一保险缺乏兴趣。
还有一个制约因素是目前在湖南推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只保突发意外事故导致的污染损害,不保渐进性污染损害。“环境污染大都有个污染物积累过程,属于渐进性污染,比如烟尘中的重金属对土壤的损害,排污造成河流水质逐步恶化,水体功能逐步降低等,要随着时间的推移才能逐步显现出来。实际上,每年株洲市企业的渐进性污染赔偿达400万—500万元,这部分损失不赔,让企业投保自然有难度。”陆清国说。
国际经验表明,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维护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防范环境风险的有效手段。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刚刚起步,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要想取得明显成效,还需要继续完善有关政策措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正从理论走向实践,方向已经确定,这些先行的省市正用略带蹒跚的步伐,艰难地“摸着石头过河”。他们迫切需要支持,需要国家立法为他们分担一些阻力,为驶向绿色之中国开道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