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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推广医疗责任保险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6-10 09:42:09
导读: 广东要求推动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近日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推动辖区内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全省统保工作。据介绍,参加医责险的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将纠纷处理转介到广东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赔偿金将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患者或家属代表。广东省卫生厅5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

    河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河南省卫生厅去年12月公布《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方案(试行)》,河南省县(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要统一按照要求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后,因为医院责任发生的医疗事故,将由保险公司赔付。

    按照要求,参加医疗责任险的医疗机构要为每位医生、护士、医技人员投保。不仅如此,医院每张病床和每台手术,也都要缴纳保费。

    参保后,因为医生过失引起的医疗事故,或者病人特殊情况引起的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等,只要患者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就将根据约定赔偿。

    为了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河南省规定,保险年度内,一个医院的赔偿金额累计有个限额。若超过这个限额,则该医疗机构的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立刻终止。而且续保时,保费将根据上一年度保险公司的赔付情况予以调整。如果上年度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低于实收保费的10%,那续保保费可以下调20%,而如果赔付的钱超过了实收保费,第二年的保费可要翻一番。

    医疗责任保险费将按年度统一缴纳,计入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并在医疗支出直接摊销,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黑龙江首次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机制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获悉,由省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等7部门正式成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首次实施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这是在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和患者以外,首次引入“第三方”调解医疗纠纷。以后,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经调解后,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据了解,去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我市将作为我省试点最先实行。

  据省卫生厅医管处王凤民处长介绍,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就是医疗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事故险、医疗差错险、医疗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再自愿选择相关附加险。一旦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经调解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积极给予理赔。

  据悉,此次我省将先行在哈市设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哈市辖区参保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在基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按要求,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通过依法、依规、依情、依理,采取说服、教育、疏导等方式,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对未能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应指导医患双方,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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