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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市推广医疗责任保险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1-06-10 09:42:09
导读: 广东要求推动公立医院医疗责任险统保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近日下发文件,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推动辖区内公立医院参加医疗责任险(以下简称“医责险”)全省统保工作。据介绍,参加医责险的医院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可将纠纷处理转介到广东医调委进行调解,调解达成的赔偿金将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给患者或家属代表。广东省卫生厅5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要求各

  
    天津:借力政府 发展医疗责任保险

    天津保监局为有效利用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的政策环境,重点选择了医疗责任保险等能够充分体现保险社会管理职能、保障民生的险种优先予以推动,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和社会反响。为此,记者就天津保险业如何以医疗责任保险为重点,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服务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等问题采访了天津保监局分管医疗责任保险的副局长李振达。

    记者:在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促进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方面,天津保监局得到了市政府哪些支持?

    李振达:医疗责任保险属于一种“准公共产品”,因此只有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效引导,才能真正获得稳健发展。据此,天津保监局多次向天津市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作用、发展状况、面临问题和政策需求,得到了天津市政府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崔津渡多次就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各有关方面、各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便利,支持保险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副市长张俊芳亲自带队到宁波市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专项考察,在借鉴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责成市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财政局和保监局共同研究确定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规划。

    在此基础上,天津市政府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推动重点险种的发展。

    2007年4月,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责任保险 完善我市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意见的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便利,为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在内的多个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夯实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基础。

    2008年,为落实中国保监会、天津市政府《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精神,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利用政府组织推动的形式,促进包括医疗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发展。从全局的高度为险种营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

    2009年2月,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天津市政府颁布《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明确要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由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二级以上各类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投保,并将医疗责任保险纳入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推动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

    2010年7月,《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实施,对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记者:在良好政策环境中,天津保监局利用何种模式,又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推动试点业务发展?

    李振达:天津保监局积极协调天津市金融办、财政局、卫生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确定“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主要模式,推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引导保险公司创新产品、优化服务,扎实推进试点险种创新发展。这主要包括,积极制定规章制度和完善工作机制,将市政府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2009年初,天津保监局与天津市卫生局制发《天津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若干规定》,明确医疗责任保险实现形式、组织机构、工作流程、合规经营等方面的要求,细化和完善各项政策。

    2010年6月,针对医疗责任保险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明确保险公司参与纠纷调解的法律地位,天津保监局配合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关于保险公司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意见》,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作为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参与纠纷调解,为保险机构在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和医疗纠纷调解处置工作中发挥作用奠定了基础。

    记者: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现阶段的效果如何?

    李振达:应当说,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动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施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创新医患纠纷调解机制,维护社会稳定。这主要包括试点公司积极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帮助天津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无偿的调解服务,创新医患纠纷协调处理机制,努力防止群体性恶性事件发生。二是发挥经济补偿作用,为人民生活分担风险。

    医疗责任保险不断发挥经济补偿作用,有效缓解医患矛盾,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促进“平安医院”建设的同时,也为人民生活提供了风险保障。


    厦门推医疗责任保险 37家公立医疗机构全投保

    近日,厦门市医疗责任保险双方签署了《厦门市医责险统彬架协议》。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将于6月30日前全部完成保险合同的签订工作。根据协议,承保后凡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

  为了更好地处理医患纠纷,厦门市在福建省率先启动医疗机构医责险统保工作。厦门市卫生局组织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保的部分社会、民营医疗机构共同推选代表组成了“厦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招标人联合委员会”,结合近几年全市医疗机构医疗事故赔偿总体情况,制定了医责险统保的需求方案。与此同时,厦门市具备相关资质的四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来承保此项业务。

  目前厦门市37家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保,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总投保保费800多万元。保费的测算是根据近三年医疗机构责任赔付情况,并根据医务人员数、门急诊量、住院病人数、手术数等具体客观风险指标来计算。承保后,凡在医疗机构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导致的人身损害均可获得保险理赔,单例最高可获赔30万元。

   江苏:将进一步完善医疗责任险

   唐进、周晓玉代表提出了与保险有关的四大建议。第一,建议投保部分经费由各级政府支出;第二,建议在病人的日常医疗支出中增加少量费用作为保费;第三,建议在医院显著位置明示其他保险,由患方决定是否购买;第四,请医疗行政部门联合医院、保险公司代表进行调研,并确定更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理赔条款、数额等。

  保费仅由医方支出并非“不公平”

  《建议》认为“医疗责任险的赔付范围主要是医方没有过错的医疗意外,这时,医、患双方都没有责任,获取医疗保险赔付后,医、患双方(主要是患方)都能得到好处,也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实际上等于政府作为第三方也得利)。但是它的成本也就是投保费用仅由医方支出,由一方出钱获取三方的利益,是不公平的”。

  对此问题,江苏保监局认为,唐进、周晓玉代表可能存在一定的误解,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可见,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系被保险人(如医院)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而需向受害人(患者及其家属)进行赔偿的风险。被保险人通过支付保费,运用保险机制化解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并不存在不公平之处。

  财政补贴建议由省财政厅研究

  唐进、周晓玉代表认为“国内医疗机构都是非赢利性机构,它的运营活动不能赢利,在计算成本时没有保险支出的费用计算,各级财政补贴也没有这个项目,由医院支付投保费用不合理。”

  关于财政补贴这一问题,江苏保监局认为超出了自身的职权范围,建议由省财政厅研究。

  商业保险应由患者决定是否购买

  关于“在病人的日常医疗支出中收取少量费用作为保费的建议”,江苏保监局认为,这一建议存在不妥之处。如果将收取的费用用于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部分保费,那么相当于由患者为医疗机构应承担的风险买单,这显然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如果收取费用作为其他保险的保费,也是不合适的。因为商业保险应遵循自愿投保原则,应当由患者自己决定是否购买,而不应在门诊挂号费或住院费中强制收取。

  可在医院明示有关保险产品

  关于“在医院显著位置明示其他保险,由患方决定是否购买”的建议,江苏保监局认为,这一建议是可以操作的,医院可以和保险公司合作,在医院显著位置明示有关保险产品,引导患者自行购买。但是患者自愿投保的保险,是患者用于保障自身健康、防范化解人身伤害风险的个人保险,与医疗机构因防范化解自身风险而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不相关,并不能以此替代医疗责任保险保障的医疗机构承担的赔偿责任。

  医责险不存在医院代销问题

  关于“医疗责任保险自由投保与持久开展”问题,唐进、周晓玉代表认为当前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由医院一方支出,增加了医院的负担,会影响医疗责任保险的持久开展,建议医疗责任险由医院代销,“每购买一份保险可以按照协议条款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多买多得;不愿意购买者,风险自担。”对此,江苏保监局认为,唐进、周晓玉代表尚存在误解,医疗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医院,不存在医院代销问题,且其承保的是医院自身的风险,不存在其他主体“风险自担”的问题。另外,医疗责任保险系商业保险,医院可以根据自身风险大小和保费承担能力自由确定相关保障金额。

  关于“请医疗行政部门联合医院、保险公司代表进行调研,并确定更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理赔条款、数额等”的建议,对此,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司法厅、江苏保监局一直在积极探讨研究完善我省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近期,省卫生厅、省司法厅、江苏保监局将联合发文进一步推动江苏省医疗责任保险机制的完善,其中包括了保费浮动、理赔要求及条款修订的相关规定。 

  江苏保监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对医疗责任保险业务的规范力度,引导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防范化解医疗风险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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