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维权的10大难点
难点六:买票搭售保险待规范
购买保险与否,完全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然而,一些车站在售票过程中,直接把几元钱的保险费加在票价上“捆绑”出售。尽管售票窗口上写着自愿购买的提示,但是在没有乘客主动提及是否购买保险的情况下,售票员没有任何询问就把保险费计入车票票价中,涉嫌强行搭售。
典型案例:卖火车票强搭保险遭查处
2007年11月,新疆呼图壁县查处了一起利用给农民工卖火车票,强行搭售商业保险的违法事件。
据一些购买了返乡车票的农民工反映,在呼图壁县一家名为红莲山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售票窗口买票,必须先购买45元的“外出、外来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就不给订票,而且还必须写明,是本人自愿购买保险。
经呼图壁县监察局初步调查,在一个月内,这家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就利用给农民工订购火车票强行搭售了3000多份商业保险,总金额超过13万元。根据调查情况,11月底,呼图壁县人民政府责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清退所有保费。
点评及建议:同一窗口出售车票、保费单,确有强制购买之嫌。保险公司应与交通运输兼业代理部门协商,设立专门的保险窗口,由旅客自主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难点七:团体险谁来履行告知义务?
学校投保学生团体险后,学生患病住院治疗,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既往病史。由此引出一个维权难题:销售团体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向谁询问参保学生的情况,由谁来履行告知义务?
典型案例:保险人未询问,投保人不负有告知义务。
2006年8月,投保人南京工业大学与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苏分公司)签订学生团体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份,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即包括李某在内的7183名在校学生,投保险种包括平安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平安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平安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3个险种。
保险期间,李某因左小脑动静脉畸形住院治疗,花费住院费、医疗费共计36719.9元。出院后,李某向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提出理赔,后者以李某有3年前左小脑动静脉畸形手术史,属于保险合同免责事由而不予理赔。
李某认为,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在未向她本人或监护人了解她是否有既往病史,又未向她本人或监护人明确说明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所提供的格式免责条款应属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保险法》采用的询问告知主义原则,即投保人的告知范围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对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不负有告知义务。由于保险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向投保人提出一一询问,使得作为被保险人之一的李某在不了解询问内容的情况下,无法通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其既往病史。而作为投保人的南京工业大学并非专业保险机构,也非兼业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未提出一一询问的情况下,并不负担对李某的既往病史告知的义务。
据此,法院于2007年12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因未告知的既往病史而免责的保险条款不发生效力,平安保险江苏分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22751.9元。目前,此判决已生效。
点评及建议:学生团体险中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学校与学生应均为告知义务人。保险公司如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则应当采取具体询问措施,对每名参保学生一一提出询问,比如通过学校向每名参保学生发放询问单,参保学生填写后由学校统一交给保险公司,或者可以要求学校在其提供的参保学生名单中,设置每名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等方式,明确学生团体险中三方的咨询与告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