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0-10-11 16:16:55
导读: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下国外的绿色保险制度: (一 )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1、企业污染环境被视为环境侵权,对这种侵权给予严厉惩罚是美国司法体制中比较有特色的一项制度,法院往往判给受害人远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 ,防止因处罚力度不够而使某些财大气粗的污染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治理的现象发生。2、美国的绿色保险制度主要分为两类,即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和自有场地治理责任保险。前者以约定的限额承担被保险人因其污染环境造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主要起源于工业化国家。迄今为止,主要发达国家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已经进入较为成熟阶段,并成为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
瑞典是世界上环境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之一。依据瑞典《环境保护法》,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条件制定环境损害保险单,从事需要许可证和需要审批的活动的人,应按照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制定的价目表按年度缴纳保险费;缴纳通知发出30天后,义务人仍未缴纳环境损害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这一情况向监督机构报告,监督机构可以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处以罚款。
法国和英国采用自愿与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以自愿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
法国在一般情况下,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就环境污染责任投保;但法律规定必须投保的,则应依法投保。
英国实行的强制环境责任保险有: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核反应堆事故责任保险。
目前,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呈现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强制保险方式是发展趋势;二是保险范围逐渐扩大;三是保险费率的个性化和赔付限额制;四是保险索赔时效的长期化;五是保险范围集中在重大环境风险;六是保险机构的专门化和政府环保部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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