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外绿色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四 )日本的绿色保险制度
日本推进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至今已 10余年。日本的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不属于强制险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中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高低 ,自行决定是否有参保的必要。
1、在日本 ,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不是企业想投保就能投保的 ,由保险公司根据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决定。如果企业自己的环境管理一塌糊涂 ,寄希望于出了事故后由保险公司赔付 ,这样的企业没有资格参加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只有企业按要求整改 ,是自身的环境管理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 ,才能参保。目的在于促进企业采取措施 ,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 ,被保险者因支付净化的费用 ,赔偿第三方罹患公害病所需治疗费、 误工损失和慰问金等带来的损失 ,及被保险者应对诉讼产生的费用等损失都属于保险赔付范畴。
3、保费方面 ,即使面对同一个被保险者 ,各家保险公司开出的保费都有所不同 ,保费的计算方法是公司的商业秘密 ,不便透露。申请加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人所处的行业整体发生环境污染的风险较高 ,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也相应偏高。双方签约的时候商定的理赔最高额度越高 ,保险费就越高。
4、目前科研机构、 农业和化工企业这些经常和化学物质打交道的机构和公司 ,以及担心交易的土地可能受污染的不动产商是这一保险的主要客户。
(五 )印度的绿色保险制度
印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源起于 1984年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设在印度分支机构发生重大有毒物质泄露事故。为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补偿的需要 ,事后印度制定了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法规 ,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1991年 1月 22日印度议会通过了《公共责任保险法 》 。
1、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 ,根据责任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 ,实行两种机制 ,即普通商务公司实行商业强制保险 ,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之前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并出示保险单;政府和国有公司实行保险基金制度 ,可以不必购买商业保险 ,而是通过向印度国家银行或者任何国有化后的银行 ,存入一笔公共责任保险
金 ,组成全国性的“ 环境救济基金 ” 。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印度环境部于 1992年3月24日公布了《适用公共责任保险法的化学物质名录和数量限值 》 ,具体列举了5大类182种“ 危险物质 ” 的种类和各自数量限值。对超过该数量限值的危险化学物质 ,商务公司必须购买商业责任保险 ,国有公司和政府必须缴纳公共责任保险金。
(六 )巴西的绿色保险制度
从 20世纪 90年代开始 ,巴西不仅建立了企业环保证书制度 ,而且设立了环境污染保险。
1、目前巴西市场上的环境污染保险主要分为意外污染险和环境污染险。意外污染是指如阀门损坏致使污染物泄漏等突发事故造成的污染事件;环境污染险负责的不仅仅是突发事件 ,还包括那些可能数月甚至数年才发现的渐进性污染。意外污染险在巴西国内市场已有广泛的接受率 ,几乎所有存在造成污染可能性的企业都上了意外污染险 ,但是渐进环境污染险的市场份额很小 ,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是费用很高。
2、保险赔偿范围包括对第三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清理污染物的费用、 法庭公诉费用和律师费用、 企业停工造成的损失等。赔付金额最多为 3 500万美元。
3、此种保险适用于那些使用燃料或其他有污染物质的原材料的企业、 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可能污染环境的垃圾的企业、 在第三者的设施上进行危险物品操作的企业 ,以及可能造成其工厂土地污染或者类似危险的企业等。由于这些企业环境污染责任风险大 ,购买环境污染保险是明智选择。
4、根据巴西《环境法 》 规定 ,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的行为必须受到处罚。环境污染保险具有强制性,从事可能能造成环境恶化、 对其他人和环境伤害活动的个人和法人都必须参与污染者民事责任险。最近 ,巴西本国以及外国银行将企业是否能够出具保险单或控制污染的保证条款作为批准贷款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