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寿险理赔须知
B、残疾理赔
1、残疾:指永久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力和身体器官机能。暂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和身体器官机能,不被认为是残疾。残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身体组织、器官的永久丧失,如肢体离断又不能再植等;二是身体器官机能的永久丧失,如运动障碍、视觉听觉丧失等。
不同保险合同由于签订当时的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保险公司制定合同的精算基础不同,而使用的伤残标准也不完全相同,因此,被保险人在申请伤残理赔时应要求理赔人员在定残中,必须按照合同中所载明的伤残标准进行定残,否则,按其他伤残标准作出的鉴定结论均无效。
2、残疾(后遗障碍)的评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北京市本公司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市级以上的法医鉴定机构。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3、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理赔所需材料:
(1)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内容同意外身故).
(2)若是被保险人本人驾驶机动交通工具发生车祸,需提供其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所驾驶机动车的行驶证。
(3)本公司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疾病导致残疾理赔所需材料:
(1)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2)保险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书。
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核赔人员进行初步鉴定,如被保险人对初步鉴定结论认可,则可以不通过第三方进行鉴定;如被保险人对初步鉴定结论不认可,则必须通过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鉴定,保险公司将依据鉴定结论处理。
C、重大疾病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病理报告、心电图报告、心肌酶检验报告、冠状动脉造影报告、CT报告等与疾病有关的各项检查报告。
D、医疗费用保险理赔所需材料:
1、住院医疗保险
(1)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
(2)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明细单等资料的原始件;
(3)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而转院的,需出具转院证明。
2、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
①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内容同意外身故);
②住院医疗保险理赔需要的所有资料。
(2)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保险人在门急诊的治疗费用
①意外伤害事故证明(内容同意外身故);
②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③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原始件、用药处方、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
3、住院补贴保险:
(1)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原始件或复印件;
(2)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住院费用收据、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明细单原始件或复印件;
(3)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而转院的,需出具转院证明原始件或复印件
(4)被保险人如要将原始件拿走,则保险公司在验原始件后留存复印件。
4、疾病门急诊保险
(1)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2)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收据、用药处方、相关的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原始件。
E、不记名团体保险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聘用合同证明或出险当月的单位工资表;其余材料根据相应责任提供有关资料。
F、旅游险:
1、疾病身故、意外伤害身故、医疗费用责任均按以上相应的内容提供资料。
2、医疗补充保障责任中的其他相关费用:
(1)交通费:为抢救生命而发生的救护车辆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用车费用的原始收据;
(2)误工费:不需要提供证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所载的医疗补充保险金额*0.5%/天的标准和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天数给付误工费。
(3)近亲属探望交通费、食宿费: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3天)以上或死亡,其一名随行或一名前往探望的亲友的额外食宿费和交通费的原始收据,但食宿费每天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交通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4)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被保险人连续住院3天(不含3天)以上或死亡,其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因无法照料确需送返原居住地而发生的交通费用的原始收据,具体标准同第三项。
(5)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食宿、交通费用:被保险人重伤或身故,2名旅行社人员(境内)或1名旅行社人员(境外)和1名医护人员(境外视被保险人受伤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前往)的食宿、交通费用的原始收据,具体标准同第三项。
(6)行程延迟需支出的合理切必要的费用:因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原有行程被迫延迟而需支出的额外的食宿、交通费用的原始收据,具体标准同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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