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案之保户自掏4万“侦破费”
本人没到场,不能赔钱
记者先是与代办王女士保险的“百车汇”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代办人陈某说:“我只是一个代理机构,就是在帮忙,我尽力了,这件事情跟我没有关系。按规定,车既然找到了,车主就应该拿车,而不能要钱。不过,王女士也有她的道理,她可以去寻求法律,如果法院说该给赔,那就该赔偿……”
记者随后多次联系安邦保险公司,该公司理赔部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该公司是在按条款办事,所有流程没有问题,“王女士的车是丢了4个月,她也委托代办人准备了理赔手续。但关键问题是,办理理赔,必须是本人亲自到场办理,权益转让书也要本人签字。我们多次让代办人转告王女士到保险公司办理手续,但都没有见到人,所以赔偿款一直下不来。因为赔偿款一直没有下来,即使过了60天期限,也只能把找到的丢车还给原车主。”该负责人称,据他所知,该车被找到后,发现车况还是不错的,车辆一旦被提到天津后,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该车的修复费用。
“至于侦破费,那是当地警方要的,跟保险公司无关。”该负责人解释称,尽管侦破案件是警方的义务和责任,但支付“侦破费”已是行业内的惯例,警方自有经费不足,河北省的公安部门既然提出来了,保险公司也没有办法,不过,安邦保险公司可以考虑替车主支付这笔费用给警方,作为给警方的奖励。
记者在安邦保险公司提供的《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盗抢险保险条款》上看到,该条款第4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这条写得很清楚呀,王女士的车丢失超过60天,也有公安局的证明,为什么不给赔偿?”对于记者的疑问,安邦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将手指指向了该条款的第25条: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偿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该负责人称,公司就是根据该条款作出不予理赔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