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全文
第二章 深化改革,增强行业可持续发展动力
进一步解放思想,主动作为,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提高改革效应,放大制度优势,促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持续动力。
(一)完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
深化准入机制改革,推动市场主体层次、业务结构和区域布局优化升级,统筹培育与实体经济发展和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的现代保险市场体系。扩大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试点,积极发展自保、相互等新型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新业务形态和新商业模式。鼓励区域性、专业性保险公司发展,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创新发展,形成特色化经营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需求。持续推动上海保险交易所的建设发展,以社会公众的保险服务需求和保险行业的经营管理需求为导向,按照“公司化、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建设创新型、智慧型的保险综合服务平台和保险运营基础平台,提升中国保险行业的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联动各地政府合作共建保险改革创新示范园区,积极推进保险改革创新试点。合理布局保险市场主体和分支机构,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保险资源的均衡配置,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化退出机制改革,建立法律和市场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具有刚性约束的多层次市场退出机制。
(二)继续深化保险公司改革
加快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保险公司,鼓励资本多元化和股权多元化,推进保险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继续深化国有保险公司改革。推动保险集团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风险管控,促进资源整合和战略协同,提升保险集团综合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境内外上市和挂牌。规范保险公司并购重组。加强保险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管理,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强化公司内审内控管理,优化内部组织体系。鼓励保险公司在资本、业务等方面与银行、证券、基金等其他金融领域开展多层次合作,探索金融综合经营。
(三)加快发展再保险市场
健全再保险市场体系,适度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发展区域再保险中心,提升我国在全球再保险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加大再保险对农业、交通、能源、化工、水利、航空航天、核电等国家重点项目的保障力度。发挥再保险对保险市场的创新引领作用,鼓励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服务网络、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支持再保险公司参与行业数据平台、灾害管理、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等基础设施建设,推动行业数据经验分析。完善再保险登记制度,研究制定离岸再保险人保证金制度,防范金融风险通过再保险业务跨境传递。
(四)稳步推进保险中介市场发展
建立多层次、多成分、多形式的保险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具有专业特色和国际竞争力的龙头型中介机构,发展小微型、社区化和门店化经营的区域性专业代理机构,鼓励保险销售多元化发展,探索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改进准入管理,加强退出管理,推动保险中介市场要素有序流动,鼓励专业中介机构兼并重组。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在风险定价、产品开发、防灾防损、理赔服务、反欺诈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提供增值服务。夯实保险中介市场基础建设,强化自律管理,构筑市场化的中介职业责任和风险承担体系。加强中介信息披露,强化专业中介机构内控治理和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管理,落实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管理责任。
(五)全面推进保险费率市场化
全面推开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行业纯风险保费为基准、公司自主确定附加费用率和部分费率调整系数的定价机制。加强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推进交强险制度改革。继续深化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完善寿险费率形成机制配套制度。探索开展意外险市场化定价机制改革,研究建立意外险赔付率调节机制和定价回溯制度。推动保险产品自主注册改革,鼓励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定制化保险服务,健全产品监管事后抽查和产品退出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