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宝马”被暴雨淹 应该谁来赔偿?
擅自停车物业“委屈”
在法庭上,被告物业公司也坦露了自己的“委屈”:首先,也是最关键的,物业公司和项海阳之间没有任何关于停车的合同法律关系,当时地下车库尚未正式交付使用,项海阳既没有为爱车购买任何地下停车位,也没有租用过停车位,物业公司当然没有任何义务确保项海阳车子的安全;其次,地下车库本就应当为有偿使用,无论是小区规划书中还是房书上都写得很清楚,项海阳作为小区业主,应该对这一点有明确认知,然而他却在未经物业公司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停在地下车库,是对被告财产的侵权行为;再次,车辆被淹时,地下车库尚未对外开放,物业还在车库入口处张贴告示要求业主不要停入车库,已尽到了提醒和警示义务,项海阳无视告示和警告擅自停入车库,致损应当由其自己承担;最后,当时媒体发布的暴雨新闻可以证明,项海阳车损的直接原因是百年一遇的暴雨,退一万步讲,即使项海阳拥有合法车位使用权,其车辆被淹也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多种因素共同担责
法院对此会怎么看的呢?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法》规定,因侵权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可以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向项海阳理赔后便获得了向侵权人代位求偿的权利。然而问题在于本案中的物业公司并没有和项海阳签订停车协议,其是否还要为车辆的损毁承担一定责任呢?
法院认为,项海阳自行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车库却没有支付停车费,导致双方不存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向物业和开发商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存在合同依据。但是物业公司并不因此就毫无过错,因为物业公司是地下车库的所有者,应当知道地下车库是裸露在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在尚未完全交付使用前,物业公司应当预见到由于未对开放性地下车库进行完全封闭而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可惜从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看,无法证明案发时物业公司已将地下车库完全封闭,也没有采取过何种措施限制外来车辆停入地下车库,这种不作为存在过错,应对宝马车的损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项海阳作为小区业主,应该明知小区地下车库安全设施不完善,更应明知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并没有向小区开放该地下车库,项海阳却私自将车辆停了进去,所以项海阳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进而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当然,考虑到造成车辆损毁的大雨虽还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但也的确并非经常性发生的自然灾害,这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偶然性,“老天爷”所承担的责任也应当在一定程度内减轻被告的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最终酌情认定被告应对出险车辆损失承担10%责任,即赔偿保险公司21360元,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的10%即450元,剩余4050元受理费由原告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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