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平险属于人身险 出险之后可重复赔付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7-25 14:55:14
导读:
【编者按】自贡某职校学生蔡妍(化名)投保了学平险后,因病三次住院,申请理赔时却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投保前就患病但未如实告知”。“带病投保”推断不成立2011年9月1日,蔡妍的父亲给在自贡某职业培训学院读书的蔡妍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综合保险。约定险种及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烧伤保险金额13000元,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13000元
人身险可获重复赔付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学生综合保险是短期意外健康保险,性质是属于财产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学生综合保险是被保险人因意外身故、残疾、烧伤或者突发性急性病身故,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属《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其附加的意外医疗、住院医疗保险性质亦属于人身保险,故不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亦规定:“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没有疑问。
“《保险法》禁止财产险重复投保,但对人身保险并无重复投保的限制,故保险公司辩称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应支付蔡妍住院医疗保险金40000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自贡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被保险人未持有保险凭证是由于学校善意履行保管义务的结果,不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华西医院病历记载“因右胫骨上段肿痛1+年入院”可直接证明蔡妍在投保前患有疾病,以带病投保拒赔理由充分。
同时,保险公司还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如“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被保险人自第三人处获取赔偿后仍有权请求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合同中有关损失补偿原则理赔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条款。”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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