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收保险回扣获刑 行贿者被起诉后又撤诉
立案三人罚一人
2012年7月29日,遂溪县纪委对陈思恒立案。同年12月10日,县纪委决定给予陈思恒开除党籍处分,并建议县教育局给予办理行政开除的有关手续。
根据县监察局《关于陈思恒违纪案处理问题的通知》([2012]遂监通字第1号)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2013年2月4日,经遂溪县教育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决定给予陈思恒行政开除处分,并报县政府批复。
经遂溪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县教育局按有关程序给予陈思恒行政开除处分。2013年4月15日,遂溪县教育局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3]3号)作出遂教字[2013]36号决定,给予陈思恒行政开除处分。
尽管接受了法律的惩罚和组织上的处分,陈思恒始终不服气。陈认为自己没有没有犯罪动机,也不是主动索贿,应免于刑事处罚。陈思恒说,2005年以前,投保学生险时,保险公司都是买水果、礼品或者发放会议费给校长。2005年以后,遂溪县新成立了很多保险公司,竞争激烈,为了在竞争中求得生存,保险公司就采取给校长们每生回扣一元的补偿赞助方法。
“我看其他校长都收了,我就收下了。”陈思恒回忆,2011年5月13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通过教育局召集全县中小学校长,调查收受保险公司回扣款事宜,当时全县的400多中小学校长都去了。其中三人被起诉立案,最后接受法律惩罚、组织处分只有他。因此,陈思恒认为,他没有受到公正的对待。
遂溪一名教师透露,在遂溪县,学校领导收受保险公司回扣款很普遍,2011年检察院也对各中小学校长进行了调查。该老师透露,检察院调查时,大部分校长都把款项上缴,只有陈思恒没有及时补足回扣款,所以只有他被判刑并接受组织的处分。
撤诉人寿获支持
“我受贿得到了惩罚,为什么行贿者却没有受到处罚?”让陈思恒觉得不公平的是,送学生险回扣款的县人保公司和湛江中心人保公司,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没有受到任何惩罚。
遂溪县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2011]遂刑初字第198号)显示: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1]第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遂溪县支公司、被告人陈光生(案发前是县人保公司经理)、被告人陈玉梅(案发时是县人保公司支持岗负责人)犯单位行贿罪,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理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陈光生、陈玉梅以及被告的诉讼代表人、辩护人到庭。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2年6月18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2012年6月21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规定裁定:准许公诉机关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撤诉的理由是行贿证据不足。”对于法院的裁定,陈思恒十分不满,陈戏谑道,“没人行贿,何来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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