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收保险回扣获刑 行贿者被起诉后又撤诉
【编者按】遂溪县洋青镇中心小学原校长陈思恒在被判缓刑后称,其他中小学校长也有拿回扣的却没受处分,行贿者也未受处罚,如此都“不公平”。
校长受贿被判刑
陈思恒,1963年3月出生,遂溪县杨柑镇人,1989年10月任洋青镇中心小学校长,2006年1月至2013年2月兼任该校党支部书记。
2011年5月13日,陈思恒被遂溪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立案侦查。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调查后指出,陈思恒在任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保险公司送给其学生险回扣款2531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
2012年7月27日,遂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遂溪县支公司(下称县人保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下称湛江中心人保公司)的业务员与陈思恒商定,每投保一个学生给陈思恒回扣一元;2009年至2010年,回扣增至2元。学生险每人保费30元,保期一年。
期间,2005年12月,县人保公司业务员陈玉梅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送给陈思恒回扣款2388元;2008年1月和12月,业务员徐志平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分两次送给陈思恒回扣款4537元、5249元;2010年1月,罗冠倩、徐志平在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办公室送给陈思恒回扣款7834元;2011年春节前10多天,湛江中心人保公司业务员韩君宇在遂溪县遂城镇松源酒店花圈旁送给陈思恒回扣款5302元。
五年间,陈思恒先后共收受回扣款25310元,其后又分给同事戴周5700元,徐志强5817元。25310元中,县人保公司为20008元、湛江中心人保公司是5302元。案发后,陈思恒、戴周、徐志强三人退出全部赃款。
遂溪县人民法院认为,陈思恒在任遂溪县洋青中心小学管理组中心校校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保险公司的回扣款25310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有关规定,判处陈思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大家都这么操作的,为什么只处理我?”对于遂溪县人民法院的判罚,陈思恒非常不满。陈思恒说,遂溪县其他中小学校长大都会收保险公司的回扣,却只有他受处分,十分不公。陈思恒遂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12年11月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陈思恒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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