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推行员工制或落空 监管称并非唯一形式
【编者按】日前,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前在保监会公布《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时,“员工制”的呼声一度高涨,但如今在《意见》中并未明文出现,反而提出“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劳动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
“员工制”不是唯一形式
日前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答复记者称:“我们鼓励市场主体积极主动探索保险营销新体制,改善营销员特别是基层营销员的待遇,提供更多的保障。可以将代理制转为员工制,也可以在不改变现行代理佣金制的基础上,增加一个劳动身份,提高福利待遇;可以所有机构一起改,也可以选择部分机构改;可以全公司执行一个制度,也可以先选择部分绩优营销人员先行先试试等等。”
有保险分析人士认为,目前很大的阻力来源于保险公司,因为“员工制”将实施底薪外加业务提成,无疑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对于转型期的保险业将面临极大的考验。“试点成行后,保险公司将先后加入的保险营销员区别对待,无论措施的初衷如何,必将引发营销员的大动荡。”
事实上,业内较认可的是“产销分离”模式,保监会也正在鼓励银邮系统、汽车企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保险销售公司。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认为,未来中国将形成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营销员和兼业代理机构三分天下的局面,以大型保险经纪公司和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为龙头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将成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主要竞争主体。
培训考试费由险企承担
《意见》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改变保险营销管理现状,改善保险营销职业形象;用5年左右时间,新模式、新渠道的市场比重有较大幅度提升;用更长一段时间,造就一支品行良好、素质较高、可持续发展的职业化保险销售队伍。
为推进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意见》提出6项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鼓励探索保险营销新模式、新渠道;强化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管控责任;提升保险营销队伍素质;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建立规范的保险营销激励制度;持续深入开展总结和研究工作。
其中,在改善保险营销员的待遇和保障中明确提出,保险营销员保险公司应逐步理顺与营销员的法律关系,切实保障营销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保险公司采取多种灵活形式,为营销员提供劳动者基本的法律身份、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障。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与保险营销业务直接相关的考试、培训、保险单证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营销员转嫁公司正常业务活动所必需的经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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