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被保险” 事主获8元双倍赔偿
【编者按】佛山候机楼隐瞒乘客销售意外险一事已有结果,涉事公司向事主双倍赔偿保险费并道歉。昨天,市消委会发布今年第3号消费警示,售票时搭售保险的行为侵犯消费者权益,市民可拒付“被保险”费用。
进展:事主获8元双倍赔偿
上月初,陈女士在禅城区澜石候机楼购买到白云机场的机场快线大巴票。购票时,售票员要求她提供居民身份证,事后陈女士才发现,车票联上附加了一张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单》,金额为4元。陈女士认为售票员在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搭售保险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权益,遂向市消委会投诉,要求经营者公开道歉并讨回公道(详见8月24日A06版)。
市消委会调查发现,佛山天域候机楼管理有限公司在出售车票时,的确要求乘客提供居民身份证,在未告知乘客也未征得乘客同意的情况下,售票员搭售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这样的行为有故意隐瞒事实、涉嫌欺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市消委会消费指导部部长黄玮晶说,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应作出双倍赔偿。该公司同意双倍赔偿保险费并向陈女士道歉,陈女士共获赔8元。
回访:售险已有“自愿购买”公示
“8元金额虽小,但强制销售、搭售保险的现象在候机楼售票处等客运行业中普遍存在,涉及面很广。”黄玮晶说,在处理这一消费投诉的过程中,市消委会就此事通告佛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该协会特意发出通知,要求所有保险公司整顿类似的销售行为。
涉事的候机楼公司和保险公司也相应作出整改措施:首先培训销售人员的保险销售知识和相关制度,其次在候机楼营业大厅张贴自愿购买保险的温馨提示,最后售票员必需询问乘客是否需要购买意外保险。昨天下午16时,参加完市消委会的发布会后,佛山日报记者特意重访澜石候机楼。看见售票厅里多了一块红色的落地告示牌,上面提醒乘客为了行车安全,请出示身份证购买保险。在售票柜台上,增加了一个三角提醒牌,上面写道:“随车保险,每份3元,自愿购买”。
律师解读: 不购乘车险 照样有保险
市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刘金财律师说,2004年起,我国道路交通实行“票、险分离”,由此,车票附加保险销售以自愿为原则,经营者应事先告知消费者有此项保险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保险,否则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据介绍,承运单位每年都必须强制购买责任险,有义务将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如途中发生翻车、追尾、撞车等,因承运人过错而造成乘客人身安全损害的事故,乘客可获得相应的意外保险赔偿。乘客购买了承运单位与保险公司联手搭售的保险,一旦遇到意外,可获得双份保险的叠加赔偿。
“搭售保险的行为,是承运人将其本应承担的乘客保险责任和风险,有意转嫁给保险公司的做法”,刘金财说,如消费者在购票后发现“被保险”,可在2年内提出双倍索赔的要求。
消费提醒: 购票被索证 应问清原因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按有关规定,购买汽车票、船票等不实行实名制,无需提供身份证购票。如有商家要求提供,请消费者多加留意,详细询问需要身份证的用途,并仔细检查经营者提供的除车票以外的相关票据或单据。
当消费者发现,消费单据上显示的消费项目与自己所需的消费项目不相符,产生了侵犯消费者权益而发生的费用,消费者应行使自主选择权而当面拒付,也可以向消委会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