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贷款“被保险” 遇火灾保险公司还贷
老谢是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的业主。 2005年4月11日,老谢要装修房子,就把档口抵押给了银行,贷款12万,期限为5年。“贷款的时候,有个贷款保险。主要是银行防备还不上钱,所以第一受益人都是银行。虽然没多少钱,但当时这个钱交得很不痛快,凭啥保费我缴,银行受益啊。但这个是指定的必须要办的,要不根本不给你贷。”颇为无奈,老谢在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办理了保险。
2007年4月6日8时许,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发生特大火灾,老谢投保的档口全部损毁。火灾致该汽车配件市场为危险建筑,政府决定进行拆迁。
2007年8月24日,老谢签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约定2009年5月31日前在原地址原面积给老谢回迁,并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42900元。
档口被烧毁后,老谢的贷款并没有到期,他还是按照约定一直在还着贷款的本息,直到2008年12月11日,“我想起当初那个保险了,我这情况,档口都没了,凭啥我继续还钱啊。”
2009年4月21日,银行向老谢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接到通知书的老谢找到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抵押给银行的档口已经在火灾中毁灭,保险公司应按12万元保额赔偿我的损失,我欠银行的贷款应由保险公司支付。”老谢表示。“他原地址原面积回迁,火灾中根本没遭受损失啊,不应当获得保险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老谢的理赔要求。老谢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判决。
法院认为,沈阳汽车配件中心市场发生特大火灾是事实,涉案抵押房产属于火灾范围,在保险期间内涉案保险房屋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依约承担理赔义务。
根据沈阳市消防部门提供的涉案火灾现场照片以及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上述档口已经坍塌,故应认定保险事故造成涉案抵押物发生全损。而对老谢的动迁安置补偿并不能减轻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院因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日之后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75857.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