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不以牟利为目的 骗款风险需要防范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该类型的组织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助合作方式为其会员提供保险服务,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基于合作的形式,相互保险具有独特优势。“因为投保人和保险人利益一致,能够较好地实现以客户利益为中心,并由客户参与管理,从而有效避免保险人不当经营和被保险人欺诈所导致的道德风险。同时,展业费用较低,核灾定损准确度较高,可以有效降低经营成本,为会员提供更经济的保险服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由于没有股东盈利压力,其资产和盈余都用于被保险人的福利和保障,可以发展有利于被保险人长期利益的险种。
不以牟利为目的是相互保险与股份制保险最大的不同。“股份制保险要求获得利润和资本回报,相互保险则是给内部成员提供风险保障,投保人就是股东,所以叫‘保东’,即股东的身份不是以股份来取得,而是以投保来取得。”庹国柱说,保费扣除成本后建立风险基金池,用于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一般来看,相互保险组织不存在超额赔付或是破产的情况。这是因为其风险基金的赔付方式主要有三种:要么是减额赔付,即有多少风险基金赔多少;要么是向“保东”追加保费,凑够赔付额;再就是借外债,等第二年保费续交后再还上。据庹国柱介绍,国外相互保险发展历史悠久,起源早于股份制保险,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仍占据重要地位,尤其在高风险领域,如:农业、渔业和中低收入人群风险保障方面,得到广泛应用。
2014年8月份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中国保监会也于去年初印发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促进相互保险规范发展;而今年初召开的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再次提及,将创新保险组织形式,发布相互保险监管办法,探索发展相互保险等新型保险组织。
然而,其中的风险也值得注意。2015年以来,保监会曾两次发出相互保险方面的风险提示。“借助于互联网的形式可以拓宽发展空间,但新风险也随之而来。”庹国柱提醒,对于相互保险的资金运用,监管层会出台更明确的投资范围和比例的规定。“有些发起者可能一开始动机就不纯,以相互保险名义骗取公众钱款,扰乱正常金融秩序,而不是出于为参与者提供风险保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