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搅局相互保险
导读:从国外的发展路径看,大型相互保险公司向股份公司转型似乎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当然,这也从反面说明相互保险可能更适合于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同时,相互保险蓬勃发展的时期集中于经济发展的初期。期间,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相互保险以其低廉的价格赢得了客户。
那么,发展大型的全国性的相互保险是否没有前途在我国经济发展程度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相互保险是否更有施展空间此外,笔者注意到,伴随着“互联网+”浪潮的兴起,一些组织和个人开始通过互联网渠道发起成立相互保险组织,这种模式创新又将对相互保险的发展形成怎样的影响
带着上述疑问,笔者进行了深入的走访调研。
“互联网+”互保尚未获批
从各国立法来看,“相互保险公司”主要是在《保险法》中明确提出的概念,各国一般将规模较大的相互保险公司视为一种类同公司的社团法人,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一般规定。20世纪以来,各国普遍建立的保险监管机制强调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的保持,对公司的保费收入、使用与分配施加了诸多限制,这些监管措施通常同时适用于相互制与股份制的保险公司。
而在我国,此前一直没有针对相互保险的专门监管规定。直到2014年5月,保监会才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今年初,《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正式出台,相互保险被纳入规范化监管。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笔者采访时指出:“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规则的出台,可丰富保险组织形式,为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对利益相关者来说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上述政策落地后,业界掀起了一波筹办“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的热潮。笔者注意到,包括在业界已经获得广泛关注的“e互助”、“必互保险”等平台在内,多家带有“互助”、“相互”字样的相互保险组织正在积极筹划之中。
对此,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农林风险部总经理郭永利告诉笔者:“《试行办法》出台的目的是建立农民的相互保险机制、发展农民的相互保险组织,为农民的相互保险创造合法的环境和有利的政策保障。并非当前传得沸沸扬扬的互联网相互保险公司,此类公司目前并未获得保监会的批复,是对政策存在一定的曲解。”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学教授朱俊生也对笔者表示:“保监会在做相互保险方案时的出发点,是基于国内相互制保险公司、监管办法的缺失,对于互联网类企业会感兴趣不在意料之中。”不过,他同时指出:“监管层未来可能会以一种更开放的态度,在运作方式上互联网的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