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险种介绍
二十六、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及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漏报、错报、虚报或隐瞒有关保险的实质性内容,则保险合同无效。
产品责任保险通常对下列责任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根据雇佣关系应由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产品退换回收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由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当发生保险合同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作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付款或赔偿。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人利益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品责任保险通常对索赔期限有如下规定: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当发生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7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被保险人员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在投保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问题以及保险人提出的其他问题作出真实、详尽的回答或描述;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就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保险费。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总值的数据。保险人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账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本保险单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产品责任保险还规定了风险变更条款,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若生产、出售某种新产品或保险产品的化学成分有所变动,应于1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交纳应增加的保险费,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合同将不扩展承保该产品。
保险合同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承担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仅负比例赔偿责任。
二十七、职业责任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是指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的费率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各种职业都有自身的风险与特点,因此也需要有不同的费率。一般来说,厘定责任保险的费率或收取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就着重考虑下列因素:职业种类,指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工作场所,指被保险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地区;业务数量,指被保险人每年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数量、服务对象的多寡等;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个人品质;被保险人职业责任事故的历史统计资料及索赔、处理情况;赔偿限额、免赔额和其他承保条件等。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以后,保险人制订出标准不一的保险费率,以适应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投保不同的职业责任保险的需要。
在职业责任事故导致的索赔发生后,保险人应进行严格审查。如果确属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事故损失,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迅速办理。一般而言,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有赔偿金和法律费用两项。在赔偿金方面,保险人或者采取规定一个累计的赔偿限额,而不是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办法;或者采取规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限额办法。法律诉讼费用则在赔偿限额之外另行计算。如果被保险人最终赔偿金额超过了保险赔偿限额,则保险人只能按比例分担法律费用。
职业责任保险的分类有不同的方式:以投保人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两类。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多以单位为投保人,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被保险人;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多以个人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障的也是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以承保方式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和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以事故发生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称作发生式索赔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损失负责,而不论原告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了索赔。采用这种方式最大的一个问题是,保险公司在该保单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条拖很长时间才能确定,而且由于通货膨胀等因素,最终索赔的数额可能大大超过当时疏忽行为发生时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索赔数额超过保单的赔偿限额,超过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以期限内索赔为基础的职业责任保险称作期限内索赔式责任保险,它是指保险公司仅对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负责,只要导致责任的事件是发生在某一特定的有追溯力的日期之后。如果不对时间作出限制,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将非常大。为了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保单一般均规定一个追溯时期,保险公司仅对从该追溯日期开始后发生的疏忽行为,并在保单有效期内对其提出的索赔负责。
以被保险人从事的职业为依据,职业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医疗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会计师责任保险、建筑物责任保险、设计师责任保险、兽医责任保险、教师责任保险等众多业务种类。这种划分是保险公司确定承保条件和保险费率的主要依据。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生失职保险,它承保医务人员由于医疗事故而致病人死亡或伤残、病情加剧、痛苦增加等,受害人或其亲属要求赔偿的责任风险。
这是职业责任保险中占主要地位的险种。律师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作为一个律师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职业服务中所发生的一切疏忽、错误或遗漏过失行为的责任风险。它包括一切侮辱、诽谤,以及赔偿被保险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或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律师责任保险通常采用主保单(法律过失责任保险)和额外责任保险单(扩展限额)相结合的承保办法。此外,还有免赔额的规定,其除外责任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欺诈犯罪、居心不良等。会计责任保险承保由于被保险人违反会计业务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使行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仅仅限于金钱损害,不包括身体伤害、残废及实质财产的损毁。代理人及经纪人责任保险承保由于各种代理人、经纪人(股票、债券、保险等)业务上的错误、遗漏、疏忽或其他过失行为,致使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这项责任保险还可扩展承保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对其保险人的责任,即由其未级依照授权或指示的引起的保险公司的损失。
二十八、投资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投资,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政府有关部门汇竞限制等,使被保险人不能将按投资契约规定应属被保险人所有并可汇出的汇款汇出等原因而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保险。其责任以不超过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资保险通常规定以下责任免除: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为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违背或不履行投资契约或故意违法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政府有关部门如规定汇出汇款期限而被保险人没有按照规定汇款时造成的损失;原子弹、氢弹等核武器造成的损失;投资契约范畴以外的任何其他财产的征用、没收造成的损失等。
投资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为投资金额的90%。保险期限分为1年期和长期两种,1年期满期后可续转,但条件另议。
投资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期限结构分为两种:长期费率较1年期的费率要低,1年期的年费率通常较高。保险费在当年保险开始时预收,每年结算一次。
投资保险的赔款处理条款规定:由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没收所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由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等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由政府有关部门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被保险人在保单所列投资契约项下的投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损失金额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赔付。当追回征用、没收的款项时,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摊。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之间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解决,需要进行仲裁或诉讼。仲裁或诉讼地点通常在被告方所在地。
二十九、出口信用保险
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一般由政府的一年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办理,在以下责任范围内,对本国出口商输出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保险:保险由于各种原因买方不能付款致使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银行的贷款提供全额偿还的担保;承担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影响出口商以原值外汇向银行偿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出口信贷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风险,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此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出口创收创汇的目的。
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一般从对进口商的调查开始。因为出口合同中往往含有巨额货物的销售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承保过程中必须调查买方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小型和中型工程产品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进口商在向银行借款时所提供的合同要进行审查,必须在此基础上确认其资金和信誉。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的消费性货物,期限达6个朋的合同都要进行审查。出口信贷保险应坚持承保保密原则,保单持有人不应透露他所投保的有关事实,防止产生道德危险。因此,卖方应严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秘密性,这一点通常作为一个承保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短期费率和中长期费率。长期业务的费率既可按年支付,也可按日支付;承保特别业务和综合业务的费率,根据补充扩展保险条件由各个合同决定,主要在于经营业务所处的危险周期、市场等级,并不按年费率计算。出口信贷保险一般要求保单持有人将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自保,而且所有的出口信用承保人都有这种要求。
卖方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是综合短期担保。这是一种连续性担保业务,每年的续保程序简单,它对制造商、商人和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有关最基本的保险就是承保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货物运出国境后对保单持有人形成的债权和费用的风险担保。在综合短期担保下,承保人一般不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将要承保的买方信贷业务可以规定一个公开的信用额度,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买立可以经常使用这个规定的信用限额,但高额的信用限额必须经过承保人的批准,专门为买方规定一个限额信用。利用信用限额的周期性,当期未清偿的货款一被会付,保单持人有仍或用这个限额同买方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综合短期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如下:买方无力偿付;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个月而未付款者;货物发出后,买方未能提取货物;买方国家政府或必须经第三国付款的政府颁布外债全面延期支付的法令;买方国家政府的任何其他行为致使买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在本国境外产生的阻碍或拖延与合同有关的付款或定金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立法或行政措施;由于买方在付款之日,缺少以外汇清偿法定债务的能力,即货币贬值;由于战争或其他事件使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致使出口许可证被撤销或不能展期,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从本国出口货物等。
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保险年度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有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保险年度支付最低费用。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计收,在每一保险年度开始时确定,对于投保前风险的保单持有人还需根据每月宣布的成交合同按月去付附加性保费。费率为单一的统扯费率,对于特别市场,在1年期间可以变更。
三十、雇员忠诚保险
三十一、再保险
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再保险是保险人的保险,也称分保。
再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均为保险人.作为再保险的需求者即买方在保险术语上称为被再保险业务的分出人、分出公司。作为再保险的供给方即卖方称为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也可以称为再保险业务的分入人或接受公司。
在再保险交易中,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分出的保险金额为再保险金额,这部分责任金额对分出公司来说称为分出额,对分入公司来说称为分入额。除了再保险的部分外,保险人留给自己承担的保险金额为自留额。
保险人进行再保险的目的,在于减轻自身负担的风险责任,当发生再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损失时,可以从再保险接受人那里摊回赔款。但是,通过再保险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种费用就是分保费或再保险费。
再保险的责任额度按接受公司对于每一具体的危险单位、每一事故或每一年度所承担的责任在合同中分别加以规定。再保险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的,称为国内再保险。一此大的再保险项目,当其风险责任超过国内保险市场的承受能力时,需要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再保险保障,这种再保险称为国际再保险。
再保险与原保险具有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的关系.其联系表现在:(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存在的前提,再保险合同不以离开原保险合同而单独存在。同时,原保险承担的风险与责任也要依赖再保险才能进一步分散。(2)再保险人的责任、再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均以原保险合同的责任、保险金额和有效期限为限。再保险人和原保险人是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合作关系。(3)作为保险的原则,即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同样适用于再保险都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的经济合同行为,都是以大数法则为依据实现分散风险的。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在于:(1)原保险标的是物、责任、信用或者是人的身体和生命,而再保险的标的是原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2)再保险合同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合同,但它又是脱离原保险合同的独立合同。主要表现在:再保险合同有自己独立的当事人,即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一般情况下,再保险人不得请求原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也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论再保险人是不否履行再保险赔偿义务,原保险人都应对原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当原保险人因破产或春他原因未履行赔偿原被保险人的义务时,再保险人不得因此而免除对原保险人履行的再保险赔偿义务。(3)原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两种。
三十二、比例分保
比例分保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比例分保有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及预约分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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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数分保
成数分保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约定的比率向再保险人分保的方式.即使是一笔保额很小的业务,也必须按比率分给再保险人。接受人则必须按比率接受,自动生效。发生赔款,亦按同样比率摊算赔款。这种分保方式的自留额将随每一笔保险金额不同而各有不同。再保险人承受的是超过分出人自留额的保险金额,但也有最高限额。
例如,某成数分保合同,每危险单位的最高限额约定为200000元,自留比率为25%,分出比率为75%。保险责任分配如下:
单位:元
保险金额 自留部分25% 分出部分75% 其他
保单A 10000 2500 7500
保单B 100000 25000 75000
保单C 150000 37500 112500
保单D 220000 50000 150000 20000
在上述合同中,超过限额的20000元,如无其他合同再保险人接受,则由分出公司自负。
成数分保的最大优点是容易计算,手续简便。但分出公司受到比例限制,对约定业务不分良莠大小均按比率分出,若业务品质好也只能按比率分出,并无选择的机会。也正因为如此,成数分保方式的分保手续费较高,而且可以交换分保业务。这种分保方式一般限于中小公司采用,目的在于改善公司承保能力。因为在分散危险方面,成数分保的效果明显,而在稳定赔付率和对搞巨灾方面,成数分保作用一般。
(二)溢额分保
溢额分保是分出公司先确定每一危险单位自己承担的自留额,当每笔业务保险金额超过分出人的自留额时,才将超过部分分给再保险人。按约定,接受公司的承保限额应为自留额的一定线数(倍数),保费和赔款分摊亦按自留额和分出额对保额的比例分配。这种分保方式称溢额分保。限额、自留、线数为溢额分保三大关键事项。限额是合同项下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额。自留是分出公司自承担的责任额。线数是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金额及接受公司接受金额的计算单位。如果某合同最高限额为10条线,分出公司的自留额为一条线,金额为100万美,则合同限额为1000万美元。
溢额分保合同可由分出公司根据需要分层设计,即先放满自留部分,再纳入第一溢额合同。第一溢额合同放满之后,再纳入第二个合同,以此类推。
(三)预约分保
预约分保又称临时固定再保险,是介于临时再保险和合同再保险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预约分保规定对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分出公司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再保险,而理保险接受人有义务接受分出公司分来的再保险业务。也就是说,原保险人对预约分保规定的业务是否办理再保险,完全可以自行决定,而再保险人却是被动的,对属于预约分保范围内的业务无权拒绝,有义务接受。
与合同再保险相比,预约分保的业务量一般较少,因此业务稳定性较差,而且对分保接受人来说又具有强制性,所以,这种分保方式通常不太受再保险人欢迎。预约分保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办理分保,这样有利于分出公司对超过合同限额的业务自动安排分保。但对分保接受公司来说没有挑选的余地,犹如接受合同分保合同一样。
2、预约再保险较临时再保险手续简单,节省时间。
3、接受公司对预约分保的业务质量不易掌握。由于分出公司可以任意选择将其预约合同范围内的业务分给接受公司,而接受公司无法有选择地接受,所以对分出业务的质量很难掌握,特别是那些由经纪人中介订立的预约合同业务,更难了解。
4、预约分保业务的稳定性较差。由于分出公司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分出业务,所以往往是将稳定性好的业务自留,而将稳定性较差的业务进行分保,以稳定自已的经营,获得较大收益。
预约分保主要适用于火险业务水险业务。
三十三、非比例分保
非比例分保是以损失金额为计算基础,当分出公司赔款超过约定额度或标准时,其超过部分的一定额度或标准由接受公司承担的一种再保险。非比例分保有险位超额赔款分保、事故超额赔款分保和赔付率超赔分保三种方式。
(一)险位超额赔款分保
险位超赔分保的自留额是以赔款金额设定的。每一危险单位或每一保单在一次事故中发生一次或一连串损失时,接受公司对超过分出公司自留额的损失负约定的限额或百分比之责任。例如,有一超过200000无以后的800000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损失分摊如下:
单位:万元
赔款总金额 分出公司自留额 接受公司分摊额
保单A 10 10 0
保单B 48 20 28
保单C 100 20 80
由于此种再保险是以每一危险单位为基础,因此,每一危险的赔款自留额也是独立的,互不相关。自留责任额和赔款限额均以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金额来计算。它比较适合保障出险频率高而损失幅度比较平均的业务,如汽车保险或汽车乘客责任险等。
险位超赔分保的主要优点是分出公司分出保费较少,并且不必像溢额再保险那样追踪每一笔分出业务,管理费用较低。由于再保险费低,再保险人通常也就不支付分保手续费。它在承担大型危险可能导致的巨额赔款方面较比例分保更具优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