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员工车祸身亡 团意险理赔案例分析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2-01 10:36:25
导读:
17岁未成年员工无证驾驶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团意险里未成年人的保额限制是否合理,小编和大家一起回顾这起未成年人身亡,团意险如何理赔的案例。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案保险合同签订时,陈胜军年满十七周岁,系厦门迈达公司的员工,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被保险人陈胜军应认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于保监发[1999]43号文件《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仅适用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并不适用于本案用人单位为其员工投保的团体人身险的情形。因此保险人以陈胜军系未成年人为由将保险金额限定为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改判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的成年人标准支付保险赔偿金12万元,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编后语:保监发〔2010〕95号: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通知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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