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员工车祸身亡 团意险理赔案例分析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4-12-01 10:36:25
导读:
17岁未成年员工无证驾驶车祸身亡,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团意险里未成年人的保额限制是否合理,小编和大家一起回顾这起未成年人身亡,团意险如何理赔的案例。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问题分析
被保险人陈胜军无证驾驶摩托车跨越中心线行驶是导致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关键,在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厦门中院民二庭郑文雅介绍,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于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保险合同成立在新保险法修订之前,适用保险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指出:“新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能适用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因此本案关于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应适用2002年修正的保险法的规定。
郑文雅阐述,保险人的“明确说明”,应当是针对投保人的积极的说明行为,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完成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免责条款不能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仍应对本案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文件规定与团体险给付标准不可张冠李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陈胜军确定保险费5万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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