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务员摔出车外 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谁赔
【编者按】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往往不包括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平阳一名乘务员摔出车外,被后轮碾压身亡,这到底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不在第三者险理赔范围内的“车上人员”?
事情发生在3月29日,林某驾驶客车从温州机场驶往平阳县水头。在行经鳌江镇上一个路口停车下客时,乘务员刘某引导乘客下车,林某却没有关闭车门直接起步,致使刘某摔出车外,继而遭车后轮碾压重伤身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负事故的全责。
事后,刘某工作的运输公司先行出面与刘某家人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42.5万元,而林某也以红包的名义拿出了1.8万元。
但在刘某家人看来,这远远不能弥补伤痛。之后,刘某的父母、丈夫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将林某、平阳某运输公司、平阳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1万余元。据悉,肇事车在平阳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原告认为应该以保险车辆承载的空间为限对其进行划分,刘某虽然摔出车门外,但实际上她未上车才导致被车后轮碾压死亡,死亡结果发生在车外,理应参照第三者主张权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项目下先行赔偿。
被告保险公司则持相反的观点,认为不能简单地以在车外被碾压就属于第三者进行认定,受伤过程中应该综合考虑侵权行为及受害人的原始位置,事故发生最初受害人是在车上,受害人应属于车上人员。
庭审中,被告运输公司及原告均同意放弃追究被告林某的连带赔偿责任。在这起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平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客车未关闭车门情况下起步导致摔出车外,继而被车后轮碾压造成死亡,在这一过程中,该客车一直处于事故发生的进行当中,刘某仍属于车上人员,不能成为被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相应的,她的死亡就不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也不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项下不负赔偿责任,由被告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运输公司赔偿原告47万余元。
据悉,运输公司被判赔的47万元,已经扣除先前已经支付的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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