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货车挂靠同一公司 相撞出险是否赔偿?
【编者按】南京的梁先生有一辆货车,为了便于经营,挂靠在一家运输公司。去年8月,在前往江宁区送货时,梁先生为了避让行人,与同公司的另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被定全责的梁先生花了5万元维修两辆损坏的货车。但当他找到自己货车的投保公司要求索赔时,却因两车同属一公司遭拒绝。
撞上同事车,保险公司不赔
2012年初,南京的梁先生买了一辆货车。根据相关规定,不允许个体货运,梁先生便把车辆挂靠在南京某货运公司。去年4月份,梁先生以货运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车辆办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1年,个人支付保险费。4个月后的一天,梁先生与货运公司的同事徐先生,分别驾驶自己的货车前往江宁送货。但快到目的地时,梁先生的车为了避让一个行人,撞上了侧前方徐先生的车,两车同时受损。
交警赶到现场,认定梁先生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维修费和拖车费等加起来,梁先生一共花了5万多元。随后,梁先生找到货车投保的公司,结果保险公司只愿意赔偿梁先生货车维修费5000元,不愿赔被撞车辆维修费4万多元。“梁先生的车和徐先生的车登记的所有人都是货运公司,不属于三责险的范围”,保险公司这样解释。
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赔5万
梁先生认为,同事徐先生的车跟自己的货车情形相同,都是挂靠在公司的,个人才是真正的车主。在跟保险公司沟通无效后,梁先生把对方告上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庭调查发现,虽然名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货运公司,但实际是梁先生。而徐先生在跟货运公司订挂靠协议时,上面更说得清清楚楚,“以公司名义登记上户,但不是产权登记或转移”,也就是这车还是徐先生的。无论是车的所有人还是被保险人,均不同。最后法院支持梁先生的主张,保险公司应该赔他5万元。
此案的承办人李海桥法官解释,这涉及到名义车主和实际车主,法律上要确认的是实际所有权人,“保险中规定三责险范围,主要是考虑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也就是投保人为了骗保而伤害身边的亲属,而在这个案件中,并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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