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未年审驾驶证驾车肇事 是否应该理赔?
评析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所列事项发生必须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方能免除保险责任。保险人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由保险人订立,对免责条例应从严解释。在免责的事由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时,保险人才能免责,这也符合《合同法》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免责条款不能只强调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强调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依据其自行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与法相悖。保险条款的制定应当公平合理,对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应适当加以合理的限缩解释。
我国法律法规对驾驶证在审验期限内及时换证的规定,系国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在,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并非效力性的强制规范。换领新证为非强制性要求,换领新证也并非系对驾驶证的审验,故并不能否认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未在审验期限内及时换领新证,并不当然影响驾驶证的效力,并不当然导致其驾驶证无效。驾驶证只是证明驾驶人具有驾驶人资格,驾驶人未及时换领新证不代表其丧失了驾驶资格。同理,驾驶人及时换领了新证,也并不代表其一定就具有驾驶资格,而应综合其他因素予以认定。交通事故的发生因素考虑的根本依据,应该是驾驶人是否真正具有驾驶资格,而不是仅仅从是否具有或及时换发驾驶证形式上来认定。
持有驾驶证的许先生未在驾驶证记录的规定期限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与交通事故结果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其未换领新证的行为并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损害后果最直接、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即两者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双方签订的保险单上,虽然载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许先生作为不具备保险专业知识的普通人,难以从合同条文的字面表述中,推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了“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等情形。《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明确告知许先生应承担责任。
此外,驾驶证年检过期,并不必然认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依据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中有关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许先生驾车肇事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为有效驾驶证,不属保险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以此拒绝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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