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未年审驾驶证驾车肇事 是否应该理赔?
【编者按】法律规定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肇事司机驾驶证未年审,并不等于没有驾驶资格。
案情
2010年1月2日,许先生持证驾驶王先生所有的货车与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张先生受伤,双方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许先生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8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依据生效判决,货车车主王先生向张先生作出赔偿后,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许先生所持驾驶证有效截止日期为2009年12月26日,但其未在有效期前年审,驾驶证失效,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驾驶机动车应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故不予理赔。保险公司还表示,在与许先生签订的车保系列产品保单上已明确注明“驾驶人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驾驶人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保险人不负赔偿”,许先生本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
许先生则认为,驾驶证没及时年审,并不等于没有驾驶资格;同时,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并没有尽到说明义务。于是,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分歧
对此案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的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之责任免除条款,且保险公司也履行了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说明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许某在驾驶证过审验期后未及时换发新证,但根据机动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许某应承担的是行政责任,没有换发新证并不说明许某不具有驾驶资格。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来免除赔付责任。
争议
保险公司能否以格式保单中的声明免除说明义务;未在有效期限内进行驾驶证年审的驾驶员是否具备驾驶资格。
- 1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