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格式合同进行免责 保险公司理应赔偿
【编者按】交通事故致出租车停运,保险公司扒出免责条款,称间接损失不理赔的哥:“投保时,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个重要条款。”
保险不保间接损失
1月4日,李先生开出租车在郑州某市场门口掉头时与另外一辆出租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受损车辆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将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郑州市中原区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交通费、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等共计4300余元。
针对起诉,李先生表示愿意承担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但其他费用尤其是对方的营运损失,因其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险,李先生认为应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出租车司机按照公司要求,买的都有保险,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范围内替我赔偿。”
但保险公司并不这样认为,他们辩称,保单条款明确规定其只赔偿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像营运损失等属于因事故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此辩解,李先生无法认同。“我们是按照公司规定购买的保险,投保时,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这个重要条款。”李先生十分郁闷。
按新司法解释判赔偿
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究竟应不应该属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呢?
主审该案的中原区法院法官李慧娟告诉记者,2006年,保监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国务院《交强险条例》颁布实施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其第十条第一款规定: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中的间接损失,即受损车辆的营运损失。
但最高法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按照此规定,本案中出租车的营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
法官称,此外,因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其中的免责条款自己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仍应依法对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月6日,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李先生承担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共计462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车损、营运损失、交通费,共计3200余元;驳回原告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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