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法院首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间接损失
【编者按】的哥李先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责,要赔偿他人4000多元。“买的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原以为保险公司会替我赔,没想到营运损失保险公司竟说是间接损失,不赔偿。”5月6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根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营运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今年1月4日,李先生在郑州掉头倒车时,与另一辆出租车碰撞,被警方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此后,因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受损的出租车公司将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营运损失、交通费、停车费、拆检费、清障费等4300余元,其中营运损失1300多元。
针对起诉,李先生表示愿承担拆检费等相关费用,但对于营运损失,他认为应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
但保险公司辩称,保单条款明确规定其只赔偿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营运损失等属于因事故导致的间接财产损失,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司法解释施行,保险也保间接损失
营运损失在不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偿范围呢?
对此,主审该案的法官李慧娟认为,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事故中的间接损失,主要是依据2006年保监会根据相关法规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停产……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但最高院2012年12月2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照此规定,本案中的营运损失属赔偿范围,按照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保单属于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对其中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和明确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仍应依法对营运损失等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