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亟待落地
【编者按】4月20日,四川雅安芦山县发生7.0级强烈地震。据保监会统计,截至4月23日下午3时,四川省48家保险公司共接报案1396件,预计赔付金额为14295.83万元。
值得指出的是,在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保险行业表现确实可圈可点。从监管部门到保险公司,反应迅速,应对及时,处置得当。从灾区勘察,到快速理赔,从积极捐款,到人文关怀,体现出保险业专业奉献的精神,大爱无疆的胸怀。但遗憾的是,作为一种风险分散的制度安排,巨灾保险再次在地震发生时缺位。
上次巨灾保险引起业内外热议,是在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当时几乎一边倒的声音是,直接经济损失超过8000亿元的汶川大地震,仅获得来自保险业16.6亿元赔款,这个比例实在太低。各界呼吁学习国际经验,尽早出台巨灾保险制度,在国内和国际上通过保险和再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
事实上,这5年里,在推进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方面,保险业界在各方面做了一些尝试。2009—2010年,国务院给金融系统布置了若干课题,其中分配给保险业的课题即为巨灾保险,由保监会牵头完成后将成果上报给了国务院。2012年,中央汇金公司也给中再集团布置了一个关于巨灾保险的研究课题,目前该课题项目已经完结。
此外,经历了汶川大地震的四川省,2008年后开始着手研究实行巨灾保险的可行性。而作为全国地震灾害最高发的地区之一,云南地震局、云南保监局、云南省法人保险机构诚泰保险和云南财经大学共同参与制定巨灾保险的方案。在今年的云南省两会上,云南省政协委员、云南保监局局长华日新还联合其他两位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开展政策性地震保险试点工作的建议》,呼吁云南省政府通过开展地震保险试点工作,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年过去,关于巨灾保险的理论研究已达成共识,但相关实践进展缓慢。原因何在?
据了解,商业保险在应对巨灾风险方面已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但巨灾风险本身并不是一个理想的可保风险,在缺少国家层面制度安排和再保险的情况下,巨灾风险过于集中会给保险公司带来毁灭性打击。在1992年,“安德鲁”飓风就造成15家美国财险公司关门。正因为此,国内保险公司在承保巨灾风险时往往十分谨慎。
巨灾风险突发性强、风险结构复杂和损失程度大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必须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主导和参与,单凭保险业的力量难以为继,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风险。在历次巨灾发生后,国家投入巨大财力物力抢险救灾,这是值得肯定的。在此基础上,如果能运用经济杠杆撬动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方资源,充分发挥巨灾保险的作用,那么就能更有效分散巨灾风险。
巨灾保险应该如何落地?
关于此话题,需要深入探讨和研究的问题太多,记者只对实现路径谈一点粗浅的认识。由于巨灾风险具有强烈的区域性特征,应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一个由中央政府主导,地方各级政府、商业保险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并可先在部分地区进行探索性试点。待积累经验后,再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巨灾保险制度上升为一种半强制性或强制性保险制度,在更大范围内进行风险共担和转移。此外,在时机成熟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还可通过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将部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提高其承保巨灾保险的能力,弥补巨灾保险损失补偿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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