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拒交停车费撞伤保安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故意”与否是关键
走到这一步,许晔终于成功把这起事故归进了交通事故。那么他是不是终于可以通过投保的交强险和三责险这一“双保险”如愿索赔呢?这就又关系到本次事故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否故意。
事实上,车险并不像许多人想象的那样,只要我交钱投保了,一遇到汽车出险需要赔钱的时候,保险公司就得帮我掏钱。就这次的事故来说,无论是交强险还是三责险对此都有明文规定。交强险条款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而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也约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从白纸黑字的明文条款上来看,情况很明显:假如许晔驾车带倒保安杨天树的行为被认定为故意行为,他就只能看着自己的“双保险”落空而自掏腰包了。
对此,法院是怎么认定的呢?
首先,行驶中的机动车较之自然人具有明显危险性,许晔作为驾驶人员,应当明知在和保安杨天树争吵尚未结束的状态下,擅自开动机动车离开现场将可能发生让对方受伤的危害结果。许晔对事故的发生实际上采取了放任态度。
其次,许晔并未采取过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积极措施。根据目击者的陈述,许晔在和杨天树争执过程中,不止一次地开动车辆,杨天树倒地后车辆仍往前开。虽然他在杨天树倒地后往前开了二十多米又掉头回来,但这只能表明他在危害结果发生后表现出了一定的补救态度而已。
此外,关于许晔的行为是否属于过失。过失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鉴于这次事故的起因是由争吵引发的,很难认为许晔是出于疏忽大意而造成的过失。而对于过于自信,就像前面说的,许晔身为驾驶员,对当时情况下可能造成危害的认识是清晰具体的,也未采取预防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由此看来,许晔驾车带倒保安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
解决了这两个争议焦点,问题便迎刃而解了。最后,法院驳回了许晔的诉讼请求,不支持要保险公司理赔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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