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门口意外被撞死 符合校园意外险赔偿范围
【编者按】上了校园意外险,在校门口遇到车祸致残却被保险公司拒赔。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支付未支付的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
意外事件面包车失控学生2死20伤
2011年6月2日,对于平谷区马昌营镇中心小学的学生和家长来说,是一个“黑色星期四”。
当日早晨6时40分许,河北省来京人员梁某驾驶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行驶至距离马昌营中心小学的校门口不到100米时,车辆失控冲向路边正常行走的人群,将过往的24人撞倒,其中大部分是正要走进校门的小学生。本次事故造成2名小学生和1名行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小学生20人。
高某是在那次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小学生之一。高某的家长为其投保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学生团体险和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高某能获得9万元的赔偿,但是保险公司最终只给付了22500元。交涉无果,高某的家长起诉到朝阳法院,要求人寿北京分公司支付剩余保险金67500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焦点1:是否对保险条款做过说明?
在庭审中,高某的家长找来同村的3位村民作证。证人证明,投保是学校统一组织的,人寿北京分公司未就保险条款向高某进行明确说明。
高某提出,投保申请书由学校老师向其发放,其带回家给母亲签字,然后再带回交给老师,未曾收到保险条款,只看到了投保申请书。证人张某的孩子是高某的同学,张某也证实了上述内容,并称“投保过程中从未见过保险公司的人”。
人寿北京分公司则坚称,其已向高某交付保险条款,投保申请书与《索赔指南、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保险条款等相连,学生填写投保申请书后,公司从右侧撕下投保申请书留存,将左侧部分留存给学生家长。但未就其曾向高某送达保险条款进行举证。
该公司还认为,高某家长找到的证人与他同村,且彼此的孩子都是同学,故证言没有真实效力。
法院调查
法院经过调查认为,保险公司虽称投保时将与投保申请书相连的保险条款交付了高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中一位证人张某的孩子虽然和高某是同学,但与高某没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应当予以采信。
现张某证实其孩子投保时,保险公司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并进行说明,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向高某交付了保险条款并进行了明确说明,所以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该答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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