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国泰人寿 患病住院后无法获得理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3-03-06 15:06:39
导读:
【编者按】2009年广州市民莫女士通过代理人林海陆向国泰人寿投保,购买了一份“美意人生两全保险”,并于当年10月28日生效。2010年10月莫患病住院,随后申请保险赔偿金。不料,保险公司以其带病投保为由解除合同,拒绝赔偿。2009年10月28日,莫赛明通过其在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国泰人寿”)任职业务员的儿子林海陆,与国泰人
国泰人寿业务员与莫赛明为母子关系,其出具的《声明》能否采信?如可采信,能否据此认定国泰人寿已经知道莫赛明有未如实告知情况仍同意承保?
律师:由本案申请人的儿子林海陆所出具的《说明》理由是不应采信的,据此,其从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受益人的立场分别进行推论,从而得出保险人必须理赔的逻辑论证过程也是不能成立的。
尽管在保险业务实践中大量存在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单位同事、上下级,甚至近亲属推销保险,并获得保险人确认和理赔的情况,但这些合同成立并获得理赔的条件都须以不得违反《保险法》的诚实信用、可保利益、严防逆选择等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为前提条件。
国泰人寿能否以未向投保人披露的内部审查标准,作为足以影响其是否承担或提供保险费率的依据?
律师:保险公司的内部审核准则并非《保险法》第18条所规定的强制要求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保险合同事项内容,因此即使投保人不知悉相关内容,仍不妨碍其作为保险人审核判断核赔的依据之一。
关于该内部审核准则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尽管按仲裁庭目前的意见,认为该内部审核准则不足以成为支持被申请人(即保险人)答辩理由成立的直接证据,但鉴于投保人未在《投保书》上如实告知,且投保人患有高血压、曾患有子宫肌瘤等重大事实已作为被申请人的证据向仲裁庭提交,为此,即使该内部审核准则的证据证明力存在瑕疵也不影响被申请人答辩观点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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