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撞死自己老父 免责不清保险公司要赔
【编者按】倒车时,儿子不慎撞死了自己的老父亲。惨剧发生后,保险公司以死者和肇事者系父子关系属免责条款为由,拒不理赔死者家属的损失。死者的妻子将保险公司推上被告席。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审理认为肇事者许文(化名)并未故意撞亡父亲,而且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亦未当面告知许文,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理赔死者家属损失。
倒车撞亡老父亲 保险公司需理赔
2011年7月28日,许文驾驶客运车沿国道316段行驶在天水市秦州区境内。同在车上的父亲许某要下车小便,许文便将车停在路边等候。就在这时有乘客要上车,售票员便提醒许文倒车方便乘客上车。因下雨视线模糊,许文倒车时车后传来一声惨叫。许文立即停车,却发现父亲许某已被车轮碾压。据交警表示许某是当场死亡,许文对这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许文交通肇事罪成立,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审判结束后,许文又被母亲、弟弟告上法庭,要求许文承担父亲许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6万余元,与许文一起被告上法庭的还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2012年8月,该案在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死者许某和肇事者许文是父子关系,他们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有一条明确约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不予理赔,而许文和死者许某之间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因此不在理赔之列。法院审理认为,在该案中肇事者司机许文承担70%的责任,死者许某亦承担30%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许文母亲、弟弟损失11万元。商业险范围承担各项合理理赔25万元的70%,即17余元。两项相加共理赔许文母亲、弟弟各项损失28万元。
说法
倒车撞死父亲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一个情与法交织的案件,带给我们哪些法律启示?今日我们邀请沃保网保险专家为大家解读其中法律关系。
笔者:本案中有一个关键点,保险公司和客运公司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投保人许文只是交钱。为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告知义务,这给我们哪些启示?
专家:《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在本案中统一投保的是客运公司,但是投保利害关系人是挂靠在其下面的司机。本案中投保利害关系人许文和该保险单有密切利益关系,所以保险公司应该当面给许文解释,由于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给许文解释,所以法院认为免责条款无效。
笔者:如果保险公司确实告知了投保人许文,那么该案是否会有新的变化?
专家: 关于“家庭成员”的理解,法院认为许文由于分家,所以和其父亲属于近亲属关系,而近亲属关系的理赔并不在免责条款范围内,所以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告知许文,该案还是可能判决理赔。《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这也影响该案判决。
笔者:本案强调许文撞亡父亲不是故意行为,这是为什么?
专家:本案的刑事判决已经对许文的罪行进行了认定,如果是故意行为刑事判决肯定不是这个结果。保监会制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从该法的立法精神上来看,保险人仅对故意造成的损失免赔。而许文父亲之死,并非是投保人许文故意造成的,所以作为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受益人许文母亲、弟弟的损失应该给予理赔。
笔者:本案中受害者许某亦承担责任,对该案判决有哪些影响?
专家:交通事故认定报告显示死者许某承担次要责任,由此该案在商业险部分,判决保险公司理赔7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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