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险理赔注意免责条款 避免无法理赔
【编者按】春节前,打算去旅游的王小姐临时抱佛脚买了份保险,她选择的是一年期的综合意外险和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如今她平平安安地回来上班了,可是因为当初买得匆忙,也没搞清楚自己的保险在今后一年时间里,还会给自己带来哪些保障?
在保险的大家族里,意外险是最平民化的一位成员。保费低、保额高,是它的特点,一般来说,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是0.2%,意外医疗费用保险的费率是0.3%,也就是说,花200元可以买到10万元保额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花15元钱就能买到5000元保额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因为价格便宜,人们很容易接受它,但是到了发生事故的时候,也常常产生纠纷,到底什么是意外,要伤害到什么程度才能获得保险理赔呢?
保险合同告诉我们,“综合个人意外伤害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赔付;而“意外伤害医疗险”通常为附加险,其主要保险责任涉及意外伤残中发生的医疗费用,但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对待。我们选择一些情节特殊的案例,请业内专家分析赔与不赔的原因,便于读者今后理性投保、有效理赔。
吴先生当初购买意外险,就是抱着买一份安心的想法,然而意外却真的降临。
一次夜归,吴先生撞到了路边的电线杆,撞伤了右眼,当时眼周围有些淤青,并没有感到其他不舒服,也就没去医院。但是,两个月后,吴先生发现使用原来眼镜已经无法看清,又过了几个月,吴先生右眼失明,并经残疾检查后获得了残疾证。吴先生认为右眼失明主要是由碰撞引起的,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点评:在保单的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是指在保单有效期内因突然发生任何外来的、不可预见的、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事故,并于一定时期内以此为直接的、单独的原因,导致了死亡、肢体残缺或明显剧烈的身体伤害。而在认定是否是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一般遵照了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也就是“直接的”、“单独的”造成意外伤害的原因。
吴先生走路时摔跤,可以界定为意外事故。但是,保险公司认为在吴先生的右眼失明事故发生前,吴先生就已经存在双眼近视的疾病,并且意外事故发生距视力出现明显变化已经有两个月时间,因此引起失明的诱因不确定,故保险公司无法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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