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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首例车辆贬值损失诉讼案车主获赔
贬损索赔诉求普遍获支持
据了解,被追索车辆贬损费的不仅只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省首例车辆贬值损失费案件发生在2007年。
2007年7月11日,刘金泉驾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奔驰S600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交警认定刘金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虽然刘金泉愿承担8万元的维修费,但被撞车主认为奔驰车因事故贬值较大,要求刘金泉承担20万元贬值损失费,刘金泉以没有先例为由拒赔。奔驰车主随后将刘金泉诉至广昌县法院。
最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由刘金泉赔偿奔驰轿车修理费8万余元、拖车费2000元以及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同年,九江市也发生一起同类型案件。王某驾驶拖车时撞断电线杆,电线杆倒下又将停放在路边熊某的轿车砸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熊某的车辆贬值损失48160元。在王某拒赔后,熊某选择起诉。后经调解,王某最终赔偿了车辆贬损费3.8万元。
针对鹰潭首例车辆贬损索赔案件,鹰潭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对此表示:“贬值损失是财产损失的一种形式,遭受损失后起诉要求赔偿,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正当途径,无所谓违反行为规则。”
评估成本导致索赔诉求少?
贬损费的索赔诉求出现之初,已获得相当的法律支持,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贬损费索赔诉讼却“门庭冷落”。
金锋是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交通速裁庭的法官,在他的印象中,该法院仅在2010年受理过的1件索赔车辆贬损费的案件。该案当时通过庭前调解结案的原因“南昌没有具备评估车辆贬值损失资质的鉴定机构,从北京请评估师的费用太高,原告最终放弃索赔”。
买车多年的王先生对表示,从未听过就车辆贬值损失要求赔偿的说法,“对方能负责修复就行了”。
“价值十几万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会很高。付出很高的成本做贬损评估鉴定,未必划算。”金锋认为,评估成本的高低,是影响车主在事故后进行车辆贬损评估的重要因素。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副局长李丽介绍,目前南昌市依然缺乏具备车辆贬损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但在江西省范围内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她建议“跨地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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