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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首例车辆贬值损失诉讼案车主获赔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10-24 11:37:37
导读: 【编者按】8月1日,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该案原告在获赔全额修理费后,再次起诉肇事方索赔车辆贬值损失费,并最终获得法院支持。鹰潭首例车辆贬损赔偿案2011年3月31日8时05分,吴风雷驾驶鹰潭石油分公司的小车,沿鹰潭西大道由中童往鹰潭方向行驶至国际眼镜城路段时,车辆突然失控未靠右侧通行,和对面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司机官先生受伤。事发后,当地交警部

  贬损索赔诉求普遍获支持

  据了解,被追索车辆贬损费的不仅只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省首例车辆贬值损失费案件发生在2007年。

  2007年7月11日,刘金泉驾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与一辆奔驰S600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奔驰轿车严重损坏,交警认定刘金泉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虽然刘金泉愿承担8万元的维修费,但被撞车主认为奔驰车因事故贬值较大,要求刘金泉承担20万元贬值损失费,刘金泉以没有先例为由拒赔。奔驰车主随后将刘金泉诉至广昌县法院。

  最终经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由刘金泉赔偿奔驰轿车修理费8万余元、拖车费2000元以及车辆贬值损失费2.5万元。

  同年,九江市也发生一起同类型案件。王某驾驶拖车时撞断电线杆,电线杆倒下又将停放在路边熊某的轿车砸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熊某的车辆贬值损失48160元。在王某拒赔后,熊某选择起诉。后经调解,王某最终赔偿了车辆贬损费3.8万元。

  针对鹰潭首例车辆贬损索赔案件,鹰潭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对此表示:“贬值损失是财产损失的一种形式,遭受损失后起诉要求赔偿,是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正当途径,无所谓违反行为规则。”

  评估成本导致索赔诉求少?

  贬损费的索赔诉求出现之初,已获得相当的法律支持,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贬损费索赔诉讼却“门庭冷落”。

  金锋是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交通速裁庭的法官,在他的印象中,该法院仅在2010年受理过的1件索赔车辆贬损费的案件。该案当时通过庭前调解结案的原因“南昌没有具备评估车辆贬值损失资质的鉴定机构,从北京请评估师的费用太高,原告最终放弃索赔”。

  买车多年的王先生对表示,从未听过就车辆贬值损失要求赔偿的说法,“对方能负责修复就行了”。

  “价值十几万的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会很高。付出很高的成本做贬损评估鉴定,未必划算。”金锋认为,评估成本的高低,是影响车主在事故后进行车辆贬损评估的重要因素。

  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

  副局长李丽介绍,目前南昌市依然缺乏具备车辆贬损评估资质的鉴定机构,但在江西省范围内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她建议“跨地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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