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馆内摔倒骨折 伤者获赔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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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4 11:04:04
导读:
【编者按】朱女士在某游泳馆内不慎滑倒,造成尾骨骨折。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游泳馆赔偿朱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朱女士诉称,自己是在被告游泳馆消费时滑倒的,游泳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她多次联系游泳馆协商此事,但游泳馆均答复让其等待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2010年11月中旬,期盼已久的保险金终于发下来了,但数额与朱女士的要求相差甚远。朱女士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
【编者按】朱女士在某游泳馆内不慎滑倒,造成尾骨骨折。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判决游泳馆赔偿朱女士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朱女士诉称,自己是在被告游泳馆消费时滑倒的,游泳馆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她多次联系游泳馆协商此事,但游泳馆均答复让其等待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2010年11月中旬,期盼已久的保险金终于发下来了,但数额与朱女士的要求相差甚远。朱女士将游泳馆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泳馆作为从事休闲娱乐等经营项目的企业法人,作为提供游泳服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被告未提供警示牌,致使原告摔倒受伤,被告在提供安全保障方面存在过失,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时,鉴于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认定,由原告自己承担30%责任,被告承担7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游泳馆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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