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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送修被别人开走 撞死人后保险是否担责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9-27 11:16:33
导读: 【编者按】9月26日,市民邱先生(化名)向本报反映,爱车送去修理,却被修理工胡某开出去撞死人,结果自己被被害人家属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保险公司可就此款向胡某和邱先生追偿;胡某和邱先生对被害人家属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60多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无端背上了一大笔债务,邱先生感到十分冤枉。究竟遇到这种类似的情形,车主应该负什么责任呢?对此,笔者进行了深入采访。邱先生有一辆

  3 车辆租借后肇事

  刘某是一企业总经理,公司为其配备了一部商务车。2012年2月21日,其客户李某从北京来深圳游玩,向刘某提出借车要求,刘某遂将其商务车借给李某。当日上午10时,李某在去东部华侨城游玩途中,与另一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货车司机游某重伤的后果。刘某所在公司将车辆出借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应与肇事方李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理,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是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借证买车肇事

  吴某非深圳户籍人士,1998年其购买的机动车不能入籍深圳市,就向朋友冯某借用身份证,并以冯某的名义购车。2010年10月,吴某驾驶车辆在深南路上与行人赵某发生碰撞,造成赵某重残的后果,后吴某逃逸下落不明,为解决赔偿问题,赵某诉至法院,要求登记车主冯某赔偿其损失6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尽管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机动车,但是他毕竟不能对机动车的运行享有支配权,故判决驳回对冯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只有对机动车进行运行支配并获得利益的人,才应作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而不能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也作为连带责任的主体。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也没有将出借身份证的人与实际造成机动车损害事故之人列为连带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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