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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送修被别人开走 撞死人后保险是否担责

来源:沃保网编辑整理   2012-09-27 11:16:33
导读: 【编者按】9月26日,市民邱先生(化名)向本报反映,爱车送去修理,却被修理工胡某开出去撞死人,结果自己被被害人家属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保险公司可就此款向胡某和邱先生追偿;胡某和邱先生对被害人家属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60多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无端背上了一大笔债务,邱先生感到十分冤枉。究竟遇到这种类似的情形,车主应该负什么责任呢?对此,笔者进行了深入采访。邱先生有一辆

  【编者按】9月26日,市民邱先生(化名)向本报反映,爱车送去修理,却被修理工胡某开出去撞死人,结果自己被被害人家属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保险公司可就此款向胡某和邱先生追偿;胡某和邱先生对被害人家属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60多万元承担赔偿责任。无端背上了一大笔债务,邱先生感到十分冤枉。究竟遇到这种类似的情形,车主应该负什么责任呢?对此,笔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邱先生有一辆中巴车,因为刹车系统有故障,在2011年4月30日送去一路边修理店维修。然而,修理店的老板胡某却把车开出去用,在5月2日凌晨1时,胡某因醉酒驾驶,在石岩街道附近与另外一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同时损坏,小客车司机当场死亡。

  事后,胡某因酒驾肇事被判了刑。被害人家属将胡某、邱先生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胡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多万元,邱先生和保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1万元,保险公司可就此款向胡某和邱先生追偿;胡某和邱先生对被害人家属在保险限额外应得赔偿款60多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向法院了解了该案的情况,据法院透露,邱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车是给胡某进行维修的,这些细节存疑,所以才做出由肇事者和车主共同赔偿的判决。目前该案仍在二审中。

  邱先生觉得自己很无辜,他说:“谁想到送车子去修,也能惹来这么大的麻烦?”邱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是车辆所有人,但在车辆送修理的期间已经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车辆被修理工人开出去,发生了交通肇事,自己是完全不知情的,应该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看法

  车辆修理期间 车主不应担责

  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期间被修理厂工作人员开出肇事,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昨天,笔者采访了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陈亚莉律师。她认为,本案的车主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邱先生虽是车辆所有人,但他的车辆在送修期间,其本人完全丧失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和支配权,该车又是被修理厂的工作人员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导致交通肇事。邱先生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也无法掌控别人的行为,因此其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

  追 问

  车辆“被肇事”,车主有责任吗?

  其实,像邱先生遇到的这种情况并非罕见,日常生活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也就是非车主在使用车辆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来担责?对此,专门采访了深圳罗湖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郑有培法官。郑法官分析,这个问题比较复杂,一般在司法实践中有四种情况。

  1 车辆先被偷再肇事

  陈某于2011年6月购买了一部小汽车,同年11月份被盗,陈某报警后,案件未获侦破。2012年6月7日,陈某收到法院送来的应诉材料,一起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袁某因被陈某的车辆撞倒受伤,致八级伤残,而事故的驾驶员已下落不明。故袁某起诉要求陈某赔偿损失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陈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机动车被盗抢,也是所有人与机动车相分离的形态之一,驾驶盗抢的机动车又是擅自驾驶的最极端情形,机动车被盗抢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机动车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未知悉、未预想到的。因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盗抢者承担,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车辆买卖过程中肇事

  杨某于2006年8月购置了宝马汽车一辆,2011年8月更换了新车,而将宝马汽车转让给朋友吴某,双方约定一个月内去办理过户手续。8月20日的一个晚上,吴某酒后驾车将李某撞死,并经交警认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家属起诉吴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决吴某承担赔偿责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在交付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只是缺少公示而不产生社会公信力,在交易过程中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人。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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