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精算监管制度建设 促进财险业科学发展
我国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财产保险业发展迅速,行业面临的风险也进一步加大。加快精算监管制度建设,推动精算技术的深化运用,对夯实财产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促进行业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及经营管理水平,对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保监会高度重视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建设,着力从制度建设、人才培养、技术运用及理念推广等方面大力推进非寿险精算监管工作。总体来看,我国非寿险精算监管工作大致经历了初始萌芽时期、初创建立时期和深化完善时期三个阶段,呈现出起步晚、起点高、进展快的特点,目前已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第一阶段自1995年至2004年以前,为初始萌芽时期。我国精算监管制度产生于1995年颁布并施行的《保险法》。当时的《保险法》仅要求寿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管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度。2003年《保险法》修改后,将该要求扩展到了财产保险公司。2004年之前,监管部门没有要求财产保险公司设立精算责任人,并且当时财产保险公司是依据《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特别是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照不超过赔款支出的4%来计提。由于上述规定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财产保险经营的特点和规律,严重低估了财产保险的经营成本,造成了财产保险市场恶性杀价、非理性竞争等问题,导致行业虚盈实亏,积累了较大的风险。
第二阶段自2004年至2008年以前,为初创建立时期。为切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和准备金评估,客观、真实反映财产保险行业经营绩效,促进财产保险业理性经营,保监会启动了非寿险精算监管制度的研究建设工作,并且着力将制度建设与技术运用、理念推广及人才培训相结合。
2004年保监会下发文件,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应聘请精算责任人,负责对本公司精算报告签署意见,包括准备金报告和产品精算报告,由此初步建立起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精算责任人监管制度。2004年底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下发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报告编报规则》,建立起了与国际通行的精算方法和规则基本一致的准备金管理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分类、准备金提取方法以及准备金报告的内容、格式及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了规定,标志着我国财产保险业准备金监管制度初步建立。为加强非寿险精算人才队伍的培养,保监会整合行业力量推进非寿险精算职业资格考试,至2006年完成了全部5门准精算师方向的考试课程,并在2007年举行了非寿险精算师认证考试,产生了第一批中国自己培养的精算师与准精算师。同时为促进精算理念及技术的普及运用,2005年至2007年,保监会与国际精算师协会、北美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师协会等连续举办培训班,加强非寿险精算技术的国际交流和研讨。
此外,为保证准备金监管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从2006年起保监会不断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每年组织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年度系统性现场检查或专项现场检查,将相关精算监管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并且通过建立偿付能力、现金流压力测试及准备充足性定期监测,对重点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对违法违规问题分别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整改等措施,并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极大地促进了准备金等精算监管制度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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