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经验对我国森林保险的启示
森林火灾保险在我国还处于试点阶段,但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美国和北欧的森林保险体系建设都已经有相当长的历史,并形成了一套完善的体系,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1.加强立法工作以规范森林保险的发展
尽管以上国家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具体的开展方式,但是这些国家的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支持森林保险的发展。例如,日本的《森林火灾国营保险法》、瑞典的《森林法》、芬兰的《森林改良法》等,都为促进该国森林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而我国除了1982年颁布的《森林保险条款》对森林保险有简单规定外,有关森林保险的具体法律和行政法规至今尚未出台。
由于缺乏专门针对森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保险的性质也没有明确规定,森林保险的组织机构、业务开展形式等,都按商业保险的规范来实施。
2.政府的政策支持和各项措施的配套建设
由于森林的公益性和林业的产业弱质性,各国政府均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森林保险事业发展,发挥政府在森林保险中的主体作用,强化森林保险的政策性。如日本的森林国营保险及森林保险基金的运作方式,芬兰政府设置的森林保险补助基金等。目前,我国森林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只有国家在政策层面和资金层面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森林保险才能健康持续的发展。
由于赔付率较高的森林保险要保障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森林,为了促进具有弱质性的林业产业发展,政府应该利用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扶持森林保险发展。一方面,政府应该给予并逐渐加大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森林保险业务的财政补助,或直接给予参与森林保险的林业经营者以财政补贴;另一方面,积极创造条件成立政策性林业保险公司。此外,政府还应在税收、信贷、再保险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进行经济支持。
目前,我国森林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70.3%,而一般财产保险是30%-35%,保险公司经营的积极性不高。借鉴国际经验,森林火灾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作为政策保险经营,国家对森林保险采取保护、扶持政策,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或税收优惠。
3.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险种体系,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灵活性和市场性
与其他的保险产品类似,森林保险也需要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而确定不同的保费。
不管是日本、美国还是北欧,其森林保险的费率都根据树种、林龄、地理位置、自然条件、气候条件、交通情况等因素划分为多个级别,以此标准按照森林面积收取保费。此外,保险的险种也由单一的火灾险种逐步发展为包括风暴、干旱、霜冻、鼠害等综合灾害以及附加险的综合险种,以适应多种森林风险防范的需要。所以,我国也应该逐步发展森林综合险种的保险,满足广大林业经营者的需求。在险种开办上,可以考虑开办森林火灾保险、森林重大损失保险、森林综合保险和森林附加保险等。
在芬兰,私有林已有1/3以上参加了森林保险,使500万公顷的纳税森林受到了保障。在保险赔付上,由于森林保险得到大力的政策支持,为森林保险提供基金补贴,例如造林政府补贴占到全部损失金额的2/3。全国划分为20个林区实行差级费率,重大损失险享受费率优待,并由芬兰政府提供相应的基金补贴。
在美国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促进了森林保险条款的多样性和合理性。例如,多家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合保的形式来分散风险。
4.林业部门在专业技术与手续简化上的推动
为节约林木资产评估费用,日本林野厅拥有详细的全国林地档案和森林调查资料,还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林木价值标准和保险费率,投保人自己可以计算出林木资产价值和保费,从而间接降低了森林保险的成本。
其森林保险金的管理方式为:各地林野厅收取保险金并最后上缴总务省金融厅,再按森林灾害发生后的偿付需求划回林野厅。
林业工作站在培育与保护森林资源、发展林业生产以及推广林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近年来在推进森林保险试点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瑞典早在1932年就成立了森林所有者联合会,主要职能是制定和监督木材检尺技术标准。国家林业部门通过完善保险政策、推进林木标准化工作,为森林保险提供法律依据和统一标准。
5、高度重视森林保险
高度重视森林保险,促进森林保险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国是森林资源丰富的国家,森林面积近2亿hm2 ,占世界森林面积的5% ,列世界第5位。我国又是森林灾害尤其是火灾多发国家,2006年发生森林火灾7946起,受害森林面积407624 hm2 ,经济损失严重。在我国目前经济快速发展、但森林保险覆盖率很低的情况下,应该在加深认识森林保险重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森林保险的重视程度,加快森林保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