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险业发展思路和战略
主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十一五”无疑是我国保险业面临形势最复杂、经受考验最多的时期,但也是发展变化最大、综合实力提升最快的时期。在这五年中,我国保险业主动将行业置身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重点业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交强险制度开启了我国法定保险的先河,财政、税收各项政策支持的农业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日益受到全社会的重视,一种全社会关注保险、支持保险、运用保险的环境氛围正在形成。
2006年,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肯定了我国保险业取得的巨大成绩,同时将保险从行业工作上升为国家战略。不仅如此,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央新医改意见、“十二五”规划建议等中央和国家的一系列重要文件,以及《防震减灾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利用保险加强社会风险管理提出明确要求。20多个部委与保监会联合下发文件,5个省市政府与保监会签订合作备忘录,各省区市下发了一系列关于保险工作的文件,把保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考虑。
在监管层面,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打破了“就监管论监管”的局限,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在市场主体由少到多、市场机制作用由弱到强的过程中,适时将保险监管的重点从培育市场向规范市场转变,保持监管与行业发展相适应。
在金融危机的历练当中,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也应运而生。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2年适应加入世贸组织要求修订《保险法》后,我国保险业根本大法进行的第二次全面修订。新《保险法》不仅在一些监管空白领域制定了新制度,还对一些现行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依法监管等基本原则在这部新法中更加得以强化。据统计,新《保险法》发布后,共有部门规章33项、规范性文件277个重新制定和修订。如今,我国已经建立形成了以《保险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体、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基本覆盖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主要领域的制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