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三 )科学合理地确定保险费率
我国目前实行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费率是有管理的浮动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是按行业划分的,最高为 2% ,较其他险种只有千分之几的费率相比 ,要高出好几倍。如此高的费率 ,赔付率又低 ,势必影响企业投保的积极性。从本质上讲 ,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 ,其高低取决于风险大小及最大赔偿金额的估算。在市场经济中 ,这一价格应由买卖双方根据风险的高低通过谈判决定。因此 ,应本着“ 高风险、高保费 ,高赔付;低风险 ,低保费 ,低赔付 ” 的原则 ,在具体厘定保险费率时应考虑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和最大赔付金额。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 ,对重点污染区域、 一般污染区域、 轻度污染区域的排污企业实行差别费率 ,并且对每个区域的排污企业的排污程度不同实行可浮动的保险费率。实行自由的保险费率,不仅符合市场决定价格原则 ,而且可以通过保险费率这一杠杆 ,促使投保人积极采取环保措施 ,降低环境侵权的风险。
(四 )开展绿色保险再保险配套立法
由于我国辐员广阔 ,环保水平又参差不齐 ,环境污染侵权损害一旦发生 ,其损害程度可能是非常巨大的,如果保险人的负担能力不够高 ,甚至可能会因为一个案件的理赔而破产。因此 ,由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是不现实的 ,建议根据保险事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机构的同时 ,将来的相关立法必须采用必要的制度设计 ,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 ,尽量提高保险人的风险负担能力 ,以促进和引导绿色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实践。环境责任保险再保险至少具有如下功能:第一 ,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实现特定区域内的风险有效分散。第二,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对特定期间的风险进行彻底分散。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可以通过再保险将其所承担的特定时间段内的风险从时间和标的数量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第三 ,环境责任再保险能够促进保险业务,满足保险经营所追求的平均法则 ,以此提高保险经营的财政稳定性。第四 ,环境责任再保险有助于通过相互分保来扩大风险分散面。其特点是保险人既能将过分巨大或集中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转移出去 ,同时又能对其他保险人的业务予以分入。因此 ,某一特定的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虽然不变 ,但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人量化和风险责任的平均化 ,因而风险得到了最佳分散 ,财务稳定性得到明显提高。
(五 )加大政府推进和政策支持力度
国际经验证明 ,一个成熟的绿色保险制度 ,是一项经济和环境“ 双赢 ” 的制度 ,也是一个能在更大范围调动市场力量加强环境监管的手段。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排污业的监管不能因为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这“ 双保险 ” ,就可以松一口气 ,懈怠对其日常监管 ,否则保险费成了企业购买排污权的“ 通行证 ” ,绿色保险反倒成了“ 排污定心丸 ” 。只有进一步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 ,利用现代监控手段强化现场监测与监督 ,才能彻底让污染企业消除侥幸心理 ,激发污染企业转嫁环境责任风险的积极性 ,扩大绿色保险市场。同时 ,绿色保险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保险 ,其风险很大 ,且具有一定的公益性 ,在起步阶段,政府要发挥“ 第一推动力 ” 的作用,及时制定行业重点扶持政策 ,或由政府出面促成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 ,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保险机构 ,进一步分散风险等。借鉴国外经验 ,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 ,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给予保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减免其营业税、 所得税等税种 ,帮助其建立风险控制和防御体系;壮大保险基金 ,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绿色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