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
2、对构建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基本设想
从前段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情况看 ,当前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 ,企业投保的意愿还不强。目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比较高 ,中小企业对保费比较敏感 ,对污染事故的发生抱有侥幸心理;而大型的化工企业由于自身的财力而不愿意投保。另一方面 ,保险公司承保也有一定的难度 ,承担环境污染保险的赔偿金额很大 ,承保的范围又比较窄 ,风险明显高于其他商业保险。
(一 )尽快依法建立强制性保险为主 ,任意性保险为辅的绿色保险制度
基于我国目前环保意识普遍淡薄的现状 ,推行绿色保险制度,法律依据尤为重要 ,应首先解决立法保障问题。建议国家进一步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律地位 ,在国家和各省市环保法律法规中增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条款 ,并在条件成熟时适时出台“环境责任保险 ” 专门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 损失评估标准、 保险保障范围、 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可借鉴美国和瑞典的立法模式 ,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为主 ,任意责任保险为辅的制度。在产生环境污染和危害最严重的行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 ,如石油、化工、采矿、 水泥、 造纸、 核燃料生产、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行业。同时根据环保部门确定的投保企业的污染危险等级 (指数 ) ,分别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 ,并扩大责任保险范围。
(二 )逐步扩大承保范围 ,适时开办新险种
在确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时 ,应综合考虑受害者、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 ,真正达到“ 分担风险、保护受害者、 维护社会国家利益 ” 的目的。如果范围过窄 ,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得太少 ,赔付率低 ,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从国外的实践看 ,虽然保险责任范围有扩大趋势。从目前的现状看 ,我国绿色保险所涉及的主要是对船舶、 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 ,不仅内容单一 ,且限制性条款较多 ,对于噪音污染、 水污染、 辐射污染等缺乏规定。鉴于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处于起步阶段 ,保险责任的范围不宜过宽。但根据我国环境侵权的现状 ,现阶段至少可以开办以下一些责任险:
(1)核事故风险责任险。即以核泄漏、 核辐射、 核污染、 核爆炸等核风险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
(2)海洋环境责任险。即以海洋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环境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本险种也是我国开办较早的环境侵权责任险。
(3)水污染责任险。即以生产者或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水体污染或所排放的污水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
(4)声震污染险。责任范围包括生产者、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以及震动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害赔偿责任。
(5)辐射责任险。即以计算机、 移动通信工具以及其他辐射源的生产者 ,因其产品辐射所造成的损害为责任范围的责任险。
(6)大气污染责任险。责任范围包括生产者、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大气污染 ,从而对人身和财产造成的间接损害赔偿责任。
(7)上述风险所产生的施救费用。即生产者、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核事故、 海洋环境污染、 水污染、 声震污染、 产品辐射、 大气污染后 ,在对人身和财产施救过程产生的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