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温州医疗保险最新规定:报销范围、比例
(四)超过最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三条 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大学生除外)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门诊统筹起付标准为100元。其中,已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设起付标准。一个医保年度内设一次门诊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限额1500元以下的部分,基层医疗机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应达到50%左右。其中,温州市区按以下比例支付:
1.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个人自负50%;
2.在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35%,个人自负65%。
(二)超过最高限额的门诊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暂按220元确定,其中个人缴纳70元,财政补助150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享受温州市区城乡居民医保住院统筹待遇。参保人发生无赔付责任的意外伤害,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个人自负20%,医保年度内最高限额为5000元。参保人在参保期内,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死亡的,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一次性给予每人1万元补助。
第三十五条 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按照《浙江省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执行。
以上数据依据网络及各个官方网站公布资料整理,具体政策以最终文件执行情况为准,具体可咨询温州市社保中心。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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