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广东养老保险新消息
十一、其他政策
(一)延长缴费。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资金来源等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延迟退休人员参保政策。
本办法实施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按在职工作人员的标准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三)改革前的政策衔接。
妥善处理我省改革前政策与本办法的衔接,确保政策统一规范。
1.符合本办法参保范围且改革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或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从改革时起按本办法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2.以下三种情形的个人缴费本息,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一次性发放,也可在退休前发放本人。
(1)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改革前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2)改革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改革时在职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其视同缴费年限对应时段的个人缴费本息。
(3)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地区,改革前的个人缴费本息。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在按原退休办法计发待遇的基础上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其剩余的个人缴费本息发放本人(不再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只按原退休办法计发待遇,没有另外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或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中含个人账户养老金并按原退休待遇水平补差的,个人缴费本息全额按规定发放本人。本人死亡的,可依法继承。
各地个人缴费本息的发放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改革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不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按照有关规定转续养老保险关系,改革前的缴费年限及个人账户储存额与改革后的合并计算;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继续按原渠道保障其养老待遇。
4.在当地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含按合同制管理的原固定工,不含其他合同制工人),离开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按试点地区原试点政策认定;原试点政策实施后至离开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
5.改革前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按规定不能视同缴费年限的,可按改革前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
6.在国家或省作出新的规定前,公益三类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暂按原渠道保障其养老待遇,试点地区改革前已将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衔接办法在各市贯彻意见中明确。
7.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部分并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
(四)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改革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经批准后实施。
十二、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三、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四、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属驻穗单位和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省属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中央驻粤其他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暂由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导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
十五、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家制定的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统一建设集中式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级管理数据资源,纳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建设。
十六、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切实抓好组织实施。要加强工作指导,及时掌握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出发,认真排查风险点,制定应对预案,把工作做实做细,保持社会稳定。实施本办法过程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组织业务培训。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培训班,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培训。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办经办管理培训班,对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进行培训。各地区、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集中组织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帮助相关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全面、准确掌握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组织各方面力量,宣传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各项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改革工作,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四)明确实施工作进度。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6年2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顺利完成改革任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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