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支付标准征求意见现雏形 高价药空间将被压缩
在支付标准方面,药品生产企业具有一定的定价权。而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于暂未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因质量差异较大等不具备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支付标准。
但是,在支付标准的使用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药品销售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这也意味着,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参保人员,对于选择高价药都将感到压力。
一位参与人社部医保支付标准研究课题的专家表示,药品支付标准实际上是药品生产企业、医疗机构与保险方之间的博弈,在医院处于供方垄断、保险方管办不分的情况下,药品价格改革推进的难度较大。
医疗机构负担部分超标费
征求意见稿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要促进合理用药。鼓励和引导药品合理使用,改善医疗机构和患者用药行为,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在保证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主动使用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药品,努力减轻参保人员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
原则上按照通用名称制定支付标准,各地可以从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质量差异较小的药品起步,对同一通用名称(相同剂型、规格)的药品,按最小计价单位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并逐步通过差比价的方式计算同一通用名称下不同剂型、规格药品的支付标准。仅限于儿童使用的药品应单列药品代表品计算差比价。
征求意见稿要求,对已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原则上不区分企业制定支付标准。对于暂未通过药品质量一致性评价,或因质量差异较大等不具备按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同企业生产的药品制定支付标准。
为了保证生产的药品在支付标准之下,药品生产企业或许需要花更多的心思,因为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的市场空间将会被明显压缩。
在支付标准的使用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定点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等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均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定点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医保基金以支付标准为基础支付费用,参保人员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支付费用。
同时,按药品通用名制定支付标准的情况下,定点机构可以向参保人员出售实际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医保基金仍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如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实际销售的价格超过支付标准的,原则上参保人员也以支付标准为基准支付费用,在临床必须、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参保人员可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准,按照医保规定的个人分担比例支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负担剩余部分。
上述专家称,征求意见稿的目的就是控制医疗费用,希望找到一个公平的药品支付价格。但是,并不容易做到,单纯的价格改革单项推动很难,只有把医疗改革体制深层次同步推进,才能解决表现出来的药品价格问题。比如公立医院改革、基本医保管办分离等。
药品支付标准短期难出台
药品价格改革应该分两块,一方面是和住院服务相关的药品,这个占大部分,是需要改革的重点;另一个是药店的药品,竞争比较充分,没有改革的必要性。上述专家称,改革仍然面临诸多问题。
近年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步伐加快,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由于直接关系亿万人的切身利益,成为改革的重点领域。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工作总结和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多项改革时间表,其中,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管理办法人社部、卫计委2015年9月底前完成。
但是,时至今日,该文件仍旧未能出台。
今年10月,在人社部召开通报2015年三季度人社工作进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人社部新闻发言人李忠表示,已经起草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的试行规则,这个试行的规则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征求了意见。下一步将抓紧时间,力争尽快出台。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称,此前,药品定价是单个部门在定价,现在需要有一个多方介入的定价平台,打破部门利益,做起来比较难,不会马上出台相应文件,但是,现在方方面面都在为此努力,应该会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杨燕绥解释,制定药品支付标准,需要利益相关人来共同形成定价机制,同时,实现定价的科学性需要一个大数据平台,但是,医院之间系统不对接,政府部门“多龙治水”。此外,中国缺乏相关的工作基础、法律,需要一个发展的过程。
对此,上述专家认为,药品价格改革不可能单独推动,需要镶嵌在整个医改的大背景下。药品价格问题只是整个卫生服务体制问题的外在表现,只有把医疗改革体制中深层次改革同步推进,才能解决表现出来的药品价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