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起草《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五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等比照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投资管理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
开放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封闭式投资组合是指基金份额总额在养老保障管理合同约定的封闭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不得提前申请赎回。
第三十八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封闭式投资组合,应在投资组合说明书中明示“封闭式”,并在产品或募集公告中明示封闭期限及投资方向。
第三十九条养老保险公司设立的封闭式投资组合应满足产品与投资资产配置独立性要求。
第四十条基于资产负债期限匹配原则,封闭式投资组合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应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的3倍;封闭式投资组合通过具有发行保险资管产品资格的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不受此期限限制,由封闭式投资组合的发行人和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构协同解决产品的流动性。
第四十一条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养老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向购买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不动产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其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
第四十二条
养老保险公司不得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开展通道业务。通道业务是指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的投资项目和客户资源主要由同一第三方提供、保险公司仅提供通道服务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