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安康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到底怎么样?
问:若投保安康医疗(A)款,保险期间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保支付,保险金如何给付?
答:安康医疗(A)款对定点医院就诊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80%,且按照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在扣除社保报销费用后,按照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最高给付日数、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问:如若投保安康医疗(B)款,保险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未通过社保支付(如异地就医、社保缴费中断、社保卡丢失等),保险金如何给付?
答:安康医疗(B)款要求必须先通过社保报销,很多地区对异地就医可以申请社保报销,可以提示客户关于社保报销管理相关规定。如果社保可以报销但客户未申请的支付,我们按照补偿原则进行赔付;如按照规定社保无法报销的,我们按照约定,社保目录内医疗费用100%赔付,社保目录外费用80%赔付。
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未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我们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乘以对应的给付比例后再乘以60%,在年限额范围内给付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
建议客户如需至社保无法支付的医院就诊,投保安康医疗(A)款。
问:住院医疗费用中的膳食费如由第三方公司提供发票,医院发票上没有,是否可以按照膳食费进行赔付?
答:条款中膳食费及护理费的费用是体现在医院开具的医疗发票中的。非就诊医院提供的膳食费及护理费用,不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问:保险责任是否有延续性?即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疾病,但治疗要超过保单有效期,超过保单有效期的治疗,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答:针对住院责任部分,该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仍住院治疗的,该产品公司承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最多至30日,但累计给付日数以各项责任对应的最高给付日数为限,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各对应项费用最高给付金额且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针对住院以外的责任,超出保单有效期的,该产品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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