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保险案例
田某是某厂司机,由单位统一投保参加团体人身意外险,后田某因车祸死亡,合同中受益人处注明为“某厂”。但无被保险人认可字样,投保单位又不给田妻、田父 等人出具有关证明,使其不能向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保险人认为:保费是单位交的,便将保险金交付给单位。并为此发生了纠纷。
【分析】
根 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没有得到 被保险人书面认可时,指定无效。另据保监委[2000]133号文件规定:团体保险业务的死亡给付、意外伤害给付、疾病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应由保 险公司直接向受益人或受益人委托的代理人支付。除非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将前款规定的各项保险金支付给投保单位或者其委 托的代理人。在没有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与投保单位达成协议或特殊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投保单位。被保险人指定投保单位为受益人,或同意保 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投保单位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投保单位提供有每一被保险人签字的证明。根据以上规定,此合同中的受益人(厂方)在法律上不予认可,无 法律效力。此保险合同只能视同为无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合同。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 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可见,这笔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直接、全额给付死者家属。
【提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承担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受益权却是依法确定的,受益人不一定是投保人。此案例中业务员默认投保人(厂方)没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受益 人、保险公司在未得到受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保险金给付给单位是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不负责行为,是产生这一纠纷的根源。这提醒从业人员必须增强法律意 识,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都要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规范保险行为,促进人身保险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