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风“凤凰”来袭 渔业发展如何得以保障?
购买渔业保险 为渔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包括渔业在内的农业保险事业依然是举步惟艰。有关人士指出,作为一个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方向及农产品出口创汇的重要产业,保持渔业经济健康快速地发展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对此,保险业大有可为。他表示,一旦有机会应当在渔业系统进行渔船保险、渔民平安保险、养殖业保险、海域污染保险、抢险求助补贴险、渔村救济和渔民福利等业务,为渔业经济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渔船保险你知多少?
保障范围:
(一)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和加保的渔网渔具的全部损失: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二)综合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渔船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1.暴风雨、台风、雷电、流冰、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锅炉或其他设备爆炸、油管破裂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船壳和机器的潜在缺陷;
3.船长、大副、船员、引水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
由于以上原因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1.被保险渔船的救助费用;
2.被保险渔船搁浅后为检查船底所付的费用;
3.被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修理时船上必须保留的船员的工资和生活费用;
4.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5.在碰撞事故中,被保险渔船应负责赔偿的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载物、船坞、码头或其他固定物的损失、延迟、丧失使用和救助费用,或人身伤害、死亡、生命救助费,但以不超过被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
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向第三者追偿所需的费用以及为限制赔偿责任,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进行抗辩、诉讼所支出的费用。
- 1
- 2












